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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法促环保——一个世界性的潮流

发布日期:2011-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环境资源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对国家经济发展、生态平衡、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价值。但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剧增,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环境资源的破坏越来越严重,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这已引起了全球的极大关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注重环境立法并重视运用刑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的犯罪,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我国1979年刑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没有单独设节,仅有几种犯罪散见于分则数章,对环境资源的刑法保护是不够全面的。1997年修订的刑法以专节九条加以特别规定,并增设了许多新罪名,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等,从而使刑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更加严密、有力。

  一些发达国家都在刑法典或其他行政法规中规定了惩治危害环境的刑事条款。如1970年日本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1978年西德的《环境犯罪惩治法案》、1989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环境犯罪与惩治法》等。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生存与环境会议,讨论了有关环境问题。《斯德哥尔摩宣言》前言指出:“……享有健康而舒适的生存环境是人类的权利。”1978年国际刑法学会华沙预备会议,提出了“关于运用保护环境的决议案”。1990年召开的欧洲部长会议批准通过了77(28)号关于“应用刑法保护环境的决议案”和88(18)号关于“公司危害环境的责任”的议案,并号召成员国:(1)规定各种有关的犯罪现象,为水、土壤、大气和其他环境因素及人类提供刑法保护。(2)危害行为地和危害结果产生地的犯罪都要受到刑事制裁。1990年10月联合国第8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理大会作出了关于“用刑法保护环境”的决议,1991年国际刑法会议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中有关于环境犯罪的建议。1992年11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的第十五届国际刑法学会预备会议上,专门讨论了危害环境罪,并起草了相应的决议,1994年9月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通过了这一决议。可见,加强环境的刑法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

尉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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