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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发布日期:2011-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共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就要求建立和完善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事业。和谐社会也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构想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刑事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不仅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刑事法治确立基本的社会秩序来“保驾护航”,而且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目标的实现,刑事法治也将发挥重要的维系和保障作用。作为和谐社会之基本价值的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都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内在的核心价值。可以说,现代刑事法治的终极理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由于刑事法治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保护法益的重要性和违法制裁手段的特殊严厉性的特征,而且刑事法治所治理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中最不和谐的现象——犯罪行为,因而刑事法治建设应当坚持科学、理性、务实的精神逐步推进。发展和完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保障中国社会快速、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大社会工程,需要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涉外刑事法治合作乃至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诸多方面进行系统化建设。
以下就我认为相关的三个重要方面略抒浅见,供领导和各位专家参考指正。

一、公正惩治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在和平年代,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当前,我们国家和社会仍处于转轨时期,影响社会稳定、诱发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消极因素还大量存在。因而在努力通过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消除这些不利因素的同时,公正地惩治犯罪,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促进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作为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罚手段应当着重被用来打击那些影响社会基本秩序的犯罪。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出发,应着重在四个方面发挥刑事法治的社会保障功能。
1.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惩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社会稳定是任何类型社会谋求发展的基础。我国二十年多来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得益于社会的基本稳定。继续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有效地惩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对犯罪发展趋势予以客观、全面的把握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当前犯罪趋势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犯罪规模向有组织型方向发展,走私、毒品、妨害风化、赌博等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而且国内外、境内外犯罪组织相互勾结的情形更是日趋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发展无论在规模和危害上都越来越使人担忧。因而坚决、有力、有效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基本秩序的犯罪是今后刑事工作的重点之一。
2.保障人民基本利益,依法惩治严重暴力性犯罪。近些年来发生了一些严重暴力性案件,其被害人数之多、犯罪手段之残忍、犯罪动机之卑劣,都令人发指,不仅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心理,使公众对社会安全的认同大大降低。因而继续依法严惩严重暴力性犯罪,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公众对社会安全认同感,稳定社会心理,维护社会各项事业平稳发展的需要。
3.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法惩治影响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犯罪。社会可持续发展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影响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较多,就犯罪层面而言,主要包括腐败犯罪、经济犯罪、环境犯罪、安全事故犯罪等。(1)尤其是腐败犯罪,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如何利用法治的手段,尤其是刑事法治来预防和惩治腐败,是今后相当长时间里需要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2003年12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出台,我国政府随即签署并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程序。这一公约所创建的反腐败机制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对此,我们有必要结合该公约规定来完善我国相关制度,从而为更好地打击腐败提供法制保障。(2)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令世人瞩目,与此相伴随,经济犯罪现象也日趋严重,其中尤以走私犯罪、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金融犯罪、公司犯罪较为突出。这些类型犯罪的猖獗极大地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与传统犯罪相比,这些犯罪无论在犯罪形式、规模和危害上都有很大不同,也是目前我国刑事法治惩治与预防相对薄弱的环节。合理利用刑罚手段打击经济犯罪,尤其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犯罪,对于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3)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障,依法惩治严重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也是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4)近年来,安全责任事故频发,人员、财产损失巨大。对于安全责任事故,不应仅仅依靠行政、经济的手段,坚持必要的刑罚手段打击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对于有效减少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4.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和跨国、跨境犯罪。(1)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和平发展、社会安定的主要敌人,恐怖活动犯罪已经成为各国刑事法治打击的主要对象之一。我国也是遭受恐怖活动犯罪危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有效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跨国、跨境犯罪的危害程度也日益严峻。时至今日,中国与其他国家交往的紧密程度已经超过历史上任何时期,而且中外的相互依存、相互交流还将继续拓宽和深化,加之我国有漫长的海岸线和陆路边境,我国面临的跨国、跨境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里仍将居高发态势。因而充分运用刑罚手段坚决打击跨国、跨境犯罪也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二、刑事法治中充分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历史经验表明,刑罚是“双刃剑”,正确运用于社会有益,用之不当则反受其害。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尤其要充分考量刑罚的功效。在发挥刑事法治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应将充分保障人权作为建设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内容。这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发挥刑事法治的人权保障机能,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刑事法治的人权保障机能。
1.扬弃重刑主义,提倡“重重轻轻”的两极化刑事政策。不可否认,目前在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中都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刑主义”的倾向。如各种犯罪的法定刑档次总体上过高,这不符合我国目前政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立法上配置死刑、重刑的犯罪数量过多,司法中适用死刑、重刑案件的数量也居高不下。因此,有必要对目前我国刑事法治中存在的“重刑主义”倾向加以扭转,并推行“重重轻轻”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即对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严重侵害基本社会秩序的行为以较为严厉的刑罚进行惩治,而对于非暴力犯罪、无被害人的犯罪等则处以较为宽缓的刑罚。采取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不仅可以合理而有效地配置刑罚资源,而且可以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2.适时进行刑罚改革,使刑罚种类和刑罚制度的配置、适用与执行更加人道化、理性化。考察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都会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对刑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更好地发挥刑法的社会调整功能。我国现在也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新时期社会发展趋势要求对刑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就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制度而言,虽然从总体上来看,大体符合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一些具体刑罚种类的配置方面和刑罚制度设置方面,仍需要作较大幅度的调整。在刑罚种类方面,应当着重对死刑进行改革,减少死刑罪名的种类、严格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适用条件、扩大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范围、统一死刑复核权,切实地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还应当完善财产刑,对经济性犯罪采取以财产刑为主、监禁刑为辅的刑罚配置模式;完善资格刑,考虑将剥夺一定的资格作为刑罚种类,通过剥夺特定犯罪人的法定行为能力的方式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在刑罚制度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缓刑、累犯、自首和立功等刑罚裁量制度,使这些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也要认真考虑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中国社会实际,在刑法中建立赦免等有利于改造罪犯、缓和社会矛盾的刑罚制度,使刑罚制度更趋科学、理性。
3.提倡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现代刑事法治,不仅仅以惩罚犯罪人作为目标,更重要地是提倡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罪犯,促使他们回归社会,重新成为社会的善良公民。为避免因刑罚执行而导致罪犯与社会的隔阂,法治发达国家提出了行刑社会化的思想并付诸实践,目前在一些国家实施的社区矫正措施即是成功例证。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已经被引入我国,在中央的关注和支持下,一些地方也已开始着手试行社区矫正制度。但是,从总体上,我国目前相关实践还处于尝试和摸索的阶段。行刑社会化,对于促进罪犯改造并重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因而我国应当逐步全面推进行刑社会化,在行刑过程中提倡社会化、开放式的执行方式,以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

三、合理运用刑罚手段调整与化解社会矛盾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积极面对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协调有序地发展。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社会问题比较复杂,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比较突出。解决社会矛盾,应当根据其具体类型,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刑罚手段作为社会调整各种手段中最后、最严厉的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是运用这一手段应当审慎、谦抑,不能过于依赖此一严厉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合理运用刑罚手段调整社会矛盾,在现时条件下尤应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对于侵犯弱势群体利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地依法惩治。由于地域性、结构性经济发展不均衡,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部分因经济原因而形成的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塑造平等、公平的社会环境。因而这类弱势群体的存在,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不和谐音符。当然,由于目前经济水平、社会发展的局限,彻底解决弱势群体的状况还不现实。但是,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法治措施,来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践踏。目前侵犯农民工利益、下岗职工利益等弱势群体利益的情况比较突出,而且相当一部分情形已经构成犯罪。对于这一类型的犯罪,应当坚决地利用刑罚手段予以惩治。如此不仅可以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而且也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应当尽可能采取宽缓的措施。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群体性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率比较高。在一些地方,因为处理措施不当,甚至引发了较大规模的冲突和对抗。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理,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内容,处理不当则可能引起更大范围的社会动荡。对于一些煽动群众抗法的事件,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为群众问题不能得到合理解决而引发的事件,则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一些地方官员希望利用刑罚手段来压制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这种做法不但不利于具体问题解决的,反而会埋下更深的社会隐患。

以上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发展和完善现代刑事法治的角度,提出了三个方面的粗浅见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刑事法治的保障作用,这的确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积极实践。我们认为,在公正发挥刑事法治之社会保护功能的同时,也应充分发挥其人权保障的功能;在坚决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的同时,还应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尽可能减少犯罪发生的几率。需要强调的是,历史和现实、理论与实践都告诫我们,刑罚手段绝不是万能的,迷信刑罚手段只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并形成社会对立,有效控制犯罪应当更加深入地开展综合治理,并将各项配套措施落到实处。
(赵秉志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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