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上访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纠纷上访的原因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传统方法主要是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法院诉讼裁判,但由于利益冲突和公平、效率等问题的存在,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从而引发患方通过上访途径解决的不正常现象。
(一)来自医疗机构的因素。基于自身形象、声誉、责任、效益等方面的考虑,医疗机构对于医疗纠纷的 发生防范意识不强,补救措施和方案不完善。有的为了息事宁人或碍于情面或为了减轻责任追究而不顾法律规定的 标准进行高额赔偿,有的对因诉讼而解决的纠纷或被动应付或推诿扯皮,甚至对患方的合理要求不理睬,以种种理由对付人民法院执行。这些现象导致患方之间相互攀比,出现前赴后继的上访局面。
(二)来自人民法院的因素。在现有法律框架和法官素质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一般需要经过立案审查、被告答辩、当事人举证、技术鉴定、开庭审理和调解、判决、宣判、执行等过程,这些过程都存在一定期间,处理纠纷的时间较长,与患方急于得到赔偿的愿望不相符合。加之个别办案人员拖延办案,吃拿卡要当事人,使诉讼者雪上加霜。另外,在执行过程中,作为公益事业的医院可供执行财产有限,执行难度较大。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患方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三)来自患方的因素。作为患方往往以弱势群体自居,纠纷发生后盲目攀比,无端猜疑,情绪失控,无理也闹。有的对最佳治疗方案不满意,对病历真实性有争议,对现场实物封存有分歧,有的偏听偏信,不信任法律规定,不了解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证据、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一味与医院纠缠,向政府要挟,靠闹事索赔,迫使医院或政府让步,达到赔偿“效率高,数额多,如愿以偿”的目的。
(四)来自当地政府的因素。在稳定压倒一切和信访责任追究的背景下,当地政府对辖区的患方上访容易急于求成处理,一方面尽力满足上访者的赔偿要求和额外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以求平息矛盾,稳在当地;一方面处于防止矛盾升级等心理,对患方的上访和扰乱秩序、冲击党政机关的行为听之任之。从而导致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上访有理,上访有利,使上访者有甜头,客观上助长了上访。
(五)来自法律、法规的因素。当前,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上述规定体现出法律适用二元化的冲突。如《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医院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等级、鉴定、赔偿等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解释》同样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但依据《条例》作出的赔偿远远低于《解释》,二者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指出:《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通则》的规定。这种二元化冲突导致了医患双方的争执,医方为减少赔偿额而坚持按医疗事故对待,患方为增加赔偿额而主张属于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这给处理纠纷带来了困扰。
(六)来自医疗技术鉴定的因素。《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专家库人员主要来源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教学、科研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通知》第二条又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这些规定加之前述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使医患双方在技术鉴定上产生冲突,患方通常不愿意、不配合、不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反而主动积极地进行司法鉴定。
(七)来自社会上的因素。社会公众对弱者的同情心态容易转化为对上访人的声援和支持。有的群众不懂装懂,凭感情和好恶用事,给上访人出主意,想办法,摇旗呐喊,参与助威。个别不法分子乘机捣乱,蛊惑人心,操纵上访,寻衅滋事,甚至从中提取费用,借机敛财。
二、用上访解决医疗纠纷的弊端
通过上访解决医疗纠纷,不仅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破坏法律秩序,而且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损于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
(一)高额赔偿限制了医疗机构的作用发挥。医方是集医疗、预防、康复、救援、科研和应付突发卫生事件等职能于一身的公益事业机构,医疗资源不能为个体患者赔干赔净,造成其他患者不能医疗和康复。上访闹事行为也使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医院怕赔偿不敢治病,医生拍担责不敢实行新手术,最终会影响突破性医疗方案的实施和医疗科研水平的提高。
(二)信访不信法问题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通过上访解决医疗纠纷使群众的守法意识受到错误引导,有损法律的尊严。对法律程序的不信任导致法律无权威,动摇依法治国的理念,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过激方式的上访危害社会秩序。医疗纠纷上访中的堵门、停尸、设灵堂、摆花圈、聚众哄闹、毁坏医院设施、围攻医护人员等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工作、学习、医疗、交通秩序,使就医看病规矩被破坏,他人的正当权益被侵害。
(四)上访有理的观念有悖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要求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并依法有序行使权利。上访有理使个案的平息带来无穷的隐患,其所表现出的是满足个别人的利益,侵害公共资源,破坏了规则,失衡了权益。
三、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途经
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解决医疗纠纷必须坚持依法的原则,既要依法定程序运作,又要依法律规定处理。
(一)深入开展医疗法律宣传。运用行之有效的形式对医疗机构和社会公民开展有关医疗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维权意识,自觉知法、守法、用法。医患双方、各级政府要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二)司法机关要公正高效裁判案件。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办案,公正裁判,提高效率,让当事人信服。同时,适时运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证据固定和加大执行力度等措施,依法高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社会救助机制。针对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由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适时引导当事人按法律途经或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借鉴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完善报案、鉴定、调解、法律援助、基金救助等相关机制,形成一套能公平解决医疗纠纷的制度。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医疗纠纷上访中发生的停尸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党政机关、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破坏公共设施和设备以及聚众闹事、寻衅滋事的行为,政法机关要坚决予以打击,以树立社会正气。
(五)完善法律规定。就医疗纠纷适用法律的二元化冲突以及医疗纠纷技术鉴定中的不同标准,本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有章可循。
作者: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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