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1-05-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王××与张××房屋侵权纠纷一案,2010年5月8日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成雄飞、颜晓峰律师担任王××与张××房屋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
王××与张××系母女关系,王××已经年近六旬,其女儿张××也早已经结婚成家几十年了,张××于2008年年底经王××同意,暂时借住在王××享有产权的碑林区××小区8号楼1单元3楼房屋住处,但张××在王××住处居住期间,经常与王××发生争吵,使王××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也严重影响了王××作为老年人的正常生活,王××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了使自己能有一个安宁度过晚年的良好家庭生活环境,要求张××搬出其住处。但张××以其是王××的亲生女儿无其他住处为理由,拒绝摆出王××的住处,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起诉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虽然本案发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比较明确,但是由于是家庭纠纷涉及到母女亲情关系的和谐,为了能够化解王××与张××母女之间的家庭矛盾,成雄飞、颜晓峰律师多次与对方当事人张××协商和解以及法院的主持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始终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法院只能依法裁决,作为原告方王××的诉讼代理人成雄飞、颜晓峰律师提出了两点代理意见:一、原告王××对碑林区××小区8号楼1单元3楼房屋享有所有权;二、××小区8号楼1单元3楼房屋属于原告王××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被告张××没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本案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判决:1.判令被告张××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搬出原告王××的碑林区碑林区××小区8号楼1单元3楼房屋;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张××承担。至此,年近六旬的王××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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