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案例之2010年热点民事案件(5)
发布日期:2011-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的李女士带两岁多的儿子逛街,岂料小孩挣脱李女士的手,兴奋地想跑到马路对面的超市去玩,不幸被过往载客摩托车撞上,车轮碾轧腹部,造成多处伤害。受害人把摩托车司机韦某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交警责任认定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摩托车司机承担80%赔偿责任,李女士带小孩逛街没有履行谨慎注意的监护义务,也应该自担20%责任。
【点评】这个判决,很多人都会认为在适用法律上毫无挑剔。可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如果因为儿童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就要在赔偿责任上减少赔偿额,因而使未成年受害人不能得到全部赔偿,制裁的是其父母,还是未成年受害人呢?
据我所知,有的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得以其监护人有监护过失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就是缘于以上道理。
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加害人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一方有一般过失,不减轻侵权人一方的责任。将未成年人受害人监护人的过失认定为一般过失,适用这条司法解释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权益,使其在遭受人身损害时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无主狗咬伤行人谁来担责平时喂狗能否锁定饲养人
【案情】2010年5月25日,原告回家路经被告家门口,被一只狗咬伤双腿。原告到被告家敲门无人应答,便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该狗领走。原告自行就医,分多次注射狂犬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支出医药费1900余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将原告咬伤的这只狗并不是自己的,只是平时去喂养它,不是饲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虽然否认该狗由其饲养,但承认其“平时喂狗”,应为这只狗的饲养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都规定由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在于,本案的被告就是该狗的饲养人吗?我们也看到,一起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受害人无人救助,好心人上前救助,反而被受害人讹为侵权人,起诉到法院。而法院遵循“救助者最有可能是加害人,不然为什么要去救助呢”的逻辑,就直接认定救助者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认定理由与此倒是有一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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