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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犯罪与价值中立

发布日期:2011-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全面阅读犯罪发生机制,解释人性本能、社会环境与犯罪深度关联时,须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无我”境界的对象化考察,我无法清晰界定。因为照搬韦伯的“价值中立”,等于承认讨论问题的起因、目标与方法可以存在深度分裂。但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价值的过多涉入,目前国内犯罪学研究己高度趋同和走向封闭。为此,笔者开题之意不是从根性上释疑、解惑,而是结合特殊背景讨论一个阅读解释者的现实位置。

一、 客观确证不同价值下犯罪定义的明智选择

从核心概念入手框定研究范围,展开讨论线索甚至构筑学科体系,符合一般学术逻辑。但犯罪学家会因此陷入困境。这不仅因为从众多行为中分离犯罪存在定性和定量的困难,不同的价值导向也使得人们在定义犯罪上各执一词。百余年来,犯罪古典学派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社会学派以至各学派内对犯罪界定的差异至今没有统一,有规律可循的是犯罪学家大都倾向从社会受害、社会功能或冲突角度界定犯罪。

首先,从社会受害角度评价犯罪能够超出道德意义。在犯罪心理学家和生物学家看来,心智不全的人侵害社会算作犯罪,它所以成为采取保安处分的根据,是因为社会免受侵害比维护某种伦理观念更为紧迫。而从贝卡利亚“犯罪是一种对社会的损害,” [1]到现代刑法理论将社会危害性视为犯罪实质,我们看到了它在另一层面的影响另外,在多数情况下所谓社会受害标准贯穿着社会伦理的评价,它能够回应人类最朴素的情感需求,这就难怪早期犯罪学家把自然犯罪视为具有代表性的犯罪,即“犯罪是一种既对社会有害又侵害了一种或两种最基本怜悯和正直情感的行为, … … (这里)我们所谈的情感是所有道德的基础。”[2]显然,自然犯罪概念符合公众对犯罪的经验和感觉,中国人在传统上就把“罪孽”视为一体,而且“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追。”[3] 可见,社会被害和“悖德”合成犯罪概念具有相当深厚的人文基础。

其二,相当部分的犯罪学家从社会规范和集体意识界定犯罪,给论者讨论问题留下余地美国学者埃德温 · 萨瑟兰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国家,为国家所禁止的行为。”[4]由于国家禁止性法令主要是刑法规范,人们普遍认为它实际上就是刑法定义。此后,社会学家大多赞同将犯罪定义为“由当局所禁止并且运用正式制裁予以惩罚的行为。”[5] 也有学者索性避开犯罪一词,用越轨、异常行为概念扩而代之,即“异常行为是指由于违背重要的社会规范或期待,结果被许多人给予否定评价的行为或特征。”

犯罪定义如此靠近规范极易被指责,人们担心它会丧失犯罪学个性和遗漏犯罪本质,规范的滞后性使得一些己无社会危害的行为仍保留在条文中;规范的有限性使得另一些严重危及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未及纳入其中。不过: 1 .由社会功能定义犯罪能打破常规思维,引出有关犯罪发生机理的讨论,即只要人们追溯犯罪的发生过程必然追溯概念之外的行为。也就是说,概念界定只确定讨论起点,保留了论者检讨社会态度、批评个人和国家行为的可能性。 2 . 大多数犯罪学家借助于规范定义,旨在强调“社会合意”所具有的巨大能量和整体合理性,同时指出规范本身的不足,以致由此展开的犯罪研究更能包容具有个性化、差异化的结论 3 .当“社会合意”穿上正式制度的外衣时,刑事司法系统和社会控制的跟进是必然的演绎结果,有人甚至认为社会学家所以择定这一定义,在于顾及犯罪的刑罚控制的应用层面,只是随着问题讨论的深入,犯罪对策的多元化也会纳入论者的视线。 4 .一定程度上它能避开社会学研究的“失范”现象(见本文第四部分)。

总之,从社会规范、秩序定义犯罪能给予人们多种研究视角,比如萨瑟兰定义犯罪并不影响他剖析白领犯罪现状和揭露社会对其的纵容,杜尔凯姆将犯罪视为集体意识所禁止的行为也不影响他论及犯罪的正功能。这表明只要犯罪学家不想从犯罪现象推导到社会的无可救药,就如同人们呼吁环境恶化不是预言世界末日,犯罪定义总能包含相应的价值选择。

其三,国内大多数犯罪学者综合以上两种观点定义犯罪。即“犯罪是以刑法界定为基础,违反社会应然性的行为。”其理由是从社会受害角度归纳定义未必周延,至少国家、社会能否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尤其是相当规模的群体行为)予以法律评价是值得质疑的;从规范角度定义犯罪则可能忽略犯罪本质。而建立在人类长期生活经验基础上的制度性界定,不仅能在一定程度满足人们测准犯罪的心理,而且坚持其社会危害性的实质还能让自己不至受制硬性规范,甚至“沦为权力的不知情的辅助者”。

其四,从社会冲突角度定义犯罪颠覆了以上的价值正道。诸如犯罪只是违反有权阶层利益的行为;犯罪人只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犯罪作为孤立个人对抗统治阶级的斗争等等,都具有解构现制的作用,这无疑具有相当明确的价值倾向。

既然以上犯罪概念都蕴含着价值取向,论者要表明自身定位的合理性就必然依仗周密的论证。而谁都清楚无论从哪一层面切入犯罪研究,他们面对的是同一事实,在这些事实和原因被澄清之前,先验理念似乎发挥不了多少作用,最为朴实的做法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效果。于是,首先纳入研究者视线的是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状况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最终寄托社会走出罪因迷宫希望的是揭开个人与社会的互动内幕,在此期间,犯罪学家始终使用第三人称表明自己的结论来自于对犯罪-一社会背面现象的客观阅读,也正是这种“价值涉入”与“价值中立”之间的辩证关系,解释犯罪与价值中立才被赋予了讨论意义。

二、 强烈的决策索求对犯罪学“白描手法”影响。

犯罪研究中,客观描述犯罪与实证分析的关系无须太多的笔墨,全面再现犯罪事实离不开实证方法的运用所谓“实证方法即实际证明的方法,是超越和排除价值判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观察所得的经验资料的考察,以分析和预测一定社会行为客观效果的一种研究方法。”它从识别调查总体、选取样本、设计研究方案、分析资料到形成和检验研究成果,始终强调的是现实事物的数量特征与事物之间的数量关系,从而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提供了可能。只是笔以为,客观描述犯罪与政策索求下的所谓数据和个案收集分析不是一回事。

从目前国内外犯罪学理论的整体框架(犯罪现象一犯罪原因一犯罪预测一对策)看,强调阅读犯罪的价值中立并无新意,相反从现象到对策的关联更能让人看到研究者的积极立场,问题在于当人们由对策需求切入犯罪现象分析时,过多的主观选择极易回避或分割犯罪现象,这一积弊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尤为突出。应当说,社会控制和刑事政策的强烈索求并不妨碍研究者分析犯罪现象,但为回到对策的终极话题上,研究者常常不得不省略犯罪现象的全面辨识和具体分析过程。在我国,流行于执法机关内部的“南毒、北邪、中间盗”等非正式犯罪评估具有高度的概括力,官方的正式归纳也显得言简意赅,即“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相互勾结,利用所谓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制造事端;法轮功邪教组织不断策划和煽动闹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黑势力横行,爆炸、杀人、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重大恶胜案件时有发生;盗窃抢劫等多发案件居高不下。”这些与政策挂钩的现象归纳虽与公众感觉相吻合,具有一定的实证基础,却不是犯罪全貌。问题在于学者研究大多是引用或验证以上现象概括,相当数量的文章为归纳犯罪规律对策而舍弃描述过程和有意遗漏若干犯罪变量的做法,已将一个鲜活的社会画面抽象成了一种预定模式。而所谓犯罪现状、罪因、预测与对策的每每套用,既没有明显错误也没有多大作用,结果是犯罪学本身不仅不能在近期刑事政策与长远社会政策的结合方面发挥影响力,公众也无法从现有成果中得知更有信度和更丰富的犯罪认识。

当然,来自现实经验更多是正面的实证犯罪学曾经占居了理论研究的主流地位,即使目前理论的多元化也没有影响到实证研究风格的一脉相承“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讲,所有的现代犯罪学在方法和基本阐述上都是实证主义的,而且十九世纪的犯罪社会学也象龙伯罗梭的犯罪生物学一样是实证主义的,就是说,大部分犯罪学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实证主义者,”我们知道,犯罪学家的成功之处就在于他能够超出大众经验,在常见犯罪中发现那些令人确信而一般人没有深悟的犯罪规律特点,同时又没有完全脱离大众的认知层面说明道理,后者是人们接受某种犯罪理论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决策者、社会公众更相信被数据和事实印证了的结果,更倾向于质疑没有足够事实论证或相关成果互证的结论,比如犯罪生物学的一些成果所以远不如法医学受尊重,在于有关孪生子、体型、内分泌障碍与犯罪的复杂关联均未获得充分实证;犯罪生物学的另一些成果所以被人们接受,在于通过系统的犯罪统计和调查分析印证了人们的经验-一有恶性癖好或心理变态的人更容易犯罪。

汇总分析大量数据和对个案调查的好处,还在于它们可以证伪、修正或者补充某种经验性看法。比如美国社会学者苏姗在着手调查美国证券犯罪时,曾经认为白领阶层犯罪的数量会远远高于其他身份的犯罪人,调查结果恰恰其反,美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是涉及小股民和小投机者的欺诈犯罪。而目前国内学者通过金融犯罪百案分析发现优势犯罪具有较高的消极发现率,这与近年来美国各大公司的财务丑闻频频曝光才被官方觉察的现象形成了互证,可见它补充了苏姗的研究结论,揭示了金融犯罪黑幕中的另一些有普遍意义的规律特点。另外,有关青少年犯罪研究得以突破也归功于某种“白描手法”的运用:长期以来青少年犯罪率不断升高被归纳为犯罪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而事实上是通过近年犯罪统计的比较分析,一些犯罪学家发现其与社会犯罪总数比率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上;处于单亲家庭的青少年一向认为有较高的犯罪率,最近有人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和抽样调查,证实该犯罪率与其他参照组比较没有明显的差异。

还值一提的是,建立在客观描述犯罪现状和规律基础上的犯罪学,能令其结论保持相对的开放,犯罪学家们从不否认这一点,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使得相当部分的犯罪描述具有时空性,因而他们须不断校准对犯罪走势的预测;受知识背景和占有资料的限制,每个研究者也不能保证自己的结论完全不出错,但通过不间断地观察与大量的数据分析、修正,以及研究群体的互证、补充和争议,能够保证决策者和公众所接受的信息更加充分和更接近客观事实。

正是这样,针对国内研究犯罪的现状,本文认为有必要强调为客观描述犯罪而不是为注释政策去运用数据和个案分析。在国内犯罪研究中,虽然经验观察作为实证方法之一得到了普遍应用,有关部门公布的犯罪统计作为政策依据其技术含量比经验观察更多一些,我们仍然不难看到,价值的过多涉入使得研究者重视结果的程度甚于了解真相。目前,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越来越有透明度,一些较大规模的犯罪调查也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犯罪研究的整体环境有所改善。但是: (1)有关统计数据目前仍然相当粗糙。如 2002 年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数据中,刑事立案统计仅涉及杀人、伤害、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盗窃、诈骗、走私、伪造货币、其他等十大类别和相应比例,这还远远谈不上反映了犯罪全貌;检察机关关于职务犯罪的统计数据虽详细一些,涉及犯罪人身份、作案方式和具体类型等信息也不甚明了。( 2 )有关政府部门虽然能够主持和配合特定地域和行业的犯罪调查,但他们或附有明确限制或部分回避一些敏感性结论。正是有关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的缺乏,犯罪学研究者的视线往往受到了极大限制,这在很大程度致使国内犯罪学研究缺乏犯罪实证研究的基础,研究群体之间的互证就更难形成学术氛围。目前,大多数犯罪学者似乎只能在专门院校讲堂上介绍国外有关理论成果或构勒其理论框架,无法走入社会透彻观察犯罪现象,这就不能不让人担心整个犯罪学研究的前景。假设犯罪学只能作为刑事法的辅助课程起知识发蒙的作用,它最终可能无法避免被刑事政策学替代的结局。

三.少罪因论”突显犯罪学个性的缘由

解释犯罪发生机制意味着进入“罪因分析’,的层面,它依托于实证分析则意味着继续揭示事实间的关联。不知这样的理解是否得当,在个人和社会都需要公正时,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成了希望,因为中立的眼光带来了最大概率的客观评判。同样,要了解自己和周围物质环境的互动关系,客观解释犯罪成因,人们也须尽量排除个人好恶。因此,保持相对独立的评价,兴许是社会真正需要犯罪学家之所在,也是犯罪学家与预防犯罪专家、政策学者最大的不同点。

从理论上看,价值涉入并不影响换位思考,研究者置身其中而推己及人,也能赋予一定程度的客观性,甚至更能揭示人性的深度层面。但自我意识的存在,常常会与论者的经验理性紧密相关,它不是从展现事实角度去“灵明知觉”,而倾向于从社会批判或注释角度去评判对错,因而很难避免会受到狭隘的个体经验情感的束缚。比如人们在分析犯罪人的个人原因时,谴责情绪会自然流露,分析社会原因时,人们更倾向于比较社会造孽与个人作恶的程度,其批判社会的意向相应强烈一些,尤其在制度制造犯罪的话题中,制度的正向作用往往不被提及,从而犯罪与制度的关系分析可能因遗漏而失真。有时,情感追求的直接性还会模糊整个认识过程的间接性,过多的主体诉求取代犯罪状态的客观评估,造成的是无知便觉,或者知只是觉的注释。从一定程度上说,“无我”之境的考察,则寻求一种无差别境界的纯粹的普遍逻辑,在关系把握上它保持着“价值中立”的超脱,因而能够揭开不同主体行为在各种关联和冲突中所产生的并不一致的可能和意义。简而言之,它既不认为应把解释犯罪的权力交给社会公众、政府和执法部门,也不认为应将其交给犯罪人,理由是在认识自我和把握对象问题上,他们都可能缺乏冷静的思考。只能假设一个独立角色,让犯罪分析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事实。

用符合事实的逻辑解释罪因,也是说服自己的过程,犯罪学历史演进让我们悟出这一道理。我们汲取前人的犯罪学成果时总会感受一股来自自然科学的强大吸引力,相对独立的知识基础也创造了犯罪学的不同流派。从根性上看,正是保持相对的价值中立不再让人们受到预定约束,求真的内驱力支配着学者在不同层面、视角了解发生在眼前的一切,国外犯罪学研究中才会先后出现“社会解体论”、“差异结交论”、“文化冲突论” 、“尹亚文化论” 、“标签论” 、“漂移论”少新犯罪生物学理论”等纷繁复杂的罪因观点。可见,犯罪学所以越来越远地脱离法学影响,走进综合科学的广阔天地,归功于犯罪学者对人性与犯罪以及演绎犯罪的社会过程的全面跟进考察。这里,以社会学方法为主流的犯罪学研究,着重的是观察、数据统计和调查研究;犯罪生物学和心理学则重在对人的心理活动轨迹、生理变化与行为选择之间的关系进行观察、测试和分析;犯罪经济学则在假定理性犯罪人的基础上,通过大量事实分析,设立犯罪成本与收益的函数公式,反映其中的变量关系。正是以上各种实证方法的运用,罪因论才真正突显了犯罪学的个性。

而罪因论所以能够成为犯罪学研究中最为活跃、最易形成学术流派的区域,还在于研究者在揭示复杂而特殊的因果关联之时,暂且与自身的价值选择保持相对距离。这一点己被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所认识。首先,国内学界普遍接受或验证了制度(包括控制犯罪和被害预防的制度)、经济环境、背景文化和社会结构变化与冲突等都在制造犯罪的论点;其次,犯罪不可避免、潜在犯罪人等说法不再只是犯罪学的基本结论,时常会有人将此作为批评现有预防对策的根据.[16] 更重要的是,国内犯罪学研究本身变得越来越具有包容性,不管决策者和公众是否爱听,国内犯学界所以屡屡提及犯罪的正功能,己不是急于对某一行为做出对错评价,而是他们确实看到了一种研究问题的新角度,这些都表明处境艰难的犯罪学者在借重实证分析之时,正在有意识地站在公众、决策者和越轨人的视角之外,客观地解读罪因。

不过,目前真正影响国内犯罪学研究现状的不是具有独立身份的犯罪学家,这不仅因为深居书斋的经院式教条淹没了少数学者极有价值的研究,还在于来自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刑事政策专家确实具有信息优势,不过分地说,他们的工作研究支撑了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半壁江山,近年来发表在 《 犯罪研究 》 、 《 青少年犯罪问题 》 等主要专业杂志上的具有重要价值的调查报告和研究文章,绝大多数出自公安部门和政法委部门的专家之手;一些大规模的犯罪调查也由司法部、公安部直属的有关研究部门主持完成。这就不能不让人怀疑犯罪学者的存在: ( 1 )由于掌握信息优势,政府部门的眼光集中到最突出的犯罪问题上,预防犯罪部门专家身临其境远比学者反应敏感,何况后者严重依赖于前者透露的各种数据信息; ( 2 )犯罪学者不像政治学者和政策学者那样偏重于决策,他们对犯罪反应的温和态度总是显得迂腐,有人就曾经批评,“实证犯罪学所以失败,在于他们常指出不容易改变的社会状况,例如假使贫穷是犯罪的原因之一,则社会将显得对犯罪束手无策,因为贫穷一直存在于人类的社会之中,再如假使研究发现男性比女性更易于犯罪,对于政策决定者而言,这并无任何意义,因为男性无法变成女性,也无法跳过其青少年时期.。”

但政府部门的专家组织犯罪调查仍无法完成对罪因的深度解释: 1 .基于预防犯罪目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犯罪调查往往不是全面充分利用或深度发掘信息资源,调查者对数据资料的筛选与运用,对调查对象、内容的选取,都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和选题而定,这样既围绕主题提升了自己的理论话语又不被材料所左右,同时聪明地遮蔽了一些无须公开的事实。 2 .犯罪学理论更倾向用主要罪因支撑“犯罪不可避免”、“最好的犯罪对策就是(依赖于)最好的社会政策”等结论,用犯罪规律、犯罪原因和条件说明犯罪预防的层次性、多样性,而政策思维强调研究立场的一致性,强调根据罪因的主次、社会需要与现实可能进行决策,加上预防犯罪对策长期集中在刑事政策研究上,犯罪流动特性被即时性、局部性的政策研究所忽略,结果强化控制成了一种决策者明知无用又不得不抓住不放的“救命稻草,”3 .官方组织的犯罪调查有可能浮于形式,进而解释罪因带有随意性。有人曾对所谓的政策调查活动提出批评:“中国某些政策的失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结为‘调查研究’的失败,因为体制上的欺诈结构正在销蚀我们社会的活力,调查研究成了制度性游戏。”犯罪调查结果的藏头掖尾使得信息在假设内部流通时就被阻断,决策者照样找不到可靠根据。

正是在缺乏学术鉴别和质询的情况下,谁也不能保证调查者不会浪费和滥用信息,犯罪学者的存在就变得相当重要。而研究者要承担起与政策专家互证和质疑的重任,不仅取决于社会公共管理信息资源的开放和整个国家司法机制运作的透明度、开放度,还取决于他们独立的学术个性和中立眼光。问题还在于我们不可能等待各种基础性条件的完善,研究者一旦放弃努力而屈从于现状,整个犯罪学学说的存在根基就会动摇。

四、应警惕犯罪学研究中公共话语的缺失

事物总有两面性,定义犯罪旨在引导某种思维路向,分析犯罪却总想挣脱羁绊,因此确定犯罪学研究的基本取向也相当重要,否则研究者不仅会迷失在探索过程或不同事物的复杂关联中,整个研究群体还因缺乏共有的人文规则而失去讨论平台。

1 .如果没有价值先导,基于人性、遗传与犯罪的密切关联,人种优化和人口减少似为最根本的预防犯罪方案,于是尊重事实反而成了种族清洗和发动战争的理由; 2 .由于社会本身也制造犯罪,对犯罪的道德批评色彩降低,学者的话题会不由自主地迁移别处,如当刑事法确立正义原则时,他们可能质问一个导致犯罪的社会有无权力审判个人,当法官忠于职守时,他们可能会说是在认真制造一个犯罪标签。这明显无益于凝聚社会行为; 3 .犯罪既然不可避免,预防犯罪就成了悖论,加上由“没有社会就没有犯罪”推导出“没有犯罪就没有社会”的逆定理,这会滑向无宗教色彩的宿命主义; 4 .当社会学家力图对犯罪做出合理解释时,一些对犯罪发展过程的白描客观上产生了赏析效果,比如公安机关追查失窃案时意外破获一窝巨贪,小偷似乎成了最大的功臣; 5 .作为阅读者,犯罪学家的视角有很大的自由度,此时价值中立背后潜藏的是个人偏好和知识背景的深刻影响,学者的理论自赏和信马由缰很难形成一个能够承载理论的学术源流。况且大量的数据事实可能形成无意义的堆积和重复,学者从不同社会层面切入犯罪研究时,无约束的话题又很难形成理论框架,我们所了解的就只能是犯罪断面或者碎片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社会学危机或犯罪学的“失范”。

立足于人本身的发展和社会长远进步是整个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点,犯罪学研究以此为立身之本应无争议。[1]只是鉴于细化到对犯罪具体研究的价值指导会产生前文谈及的弊端,这种价值涉入应当建立在知识基础上因此:

尽管犯罪学家常常被要求解答一些被简化了的问题:“什么是导致犯罪最主要的原因? " “什么是避免社会和个人受害的最有效的方法?”由于无法直截了当作答,他们提供的整体:长远而多项的选择艰难很难让人满意,最典型的是当社会公众和决策者面临犯罪威胁时,“综合治理”常常让其失去耐性;

尽管一个人要进入社会背面重现犯罪事实注定不讨人喜欢,在多数场合,事实并非人们想看到的发生,因而正如痛苦是人类必有的感受,犯罪是社会的常态现象。他们还不留情面地揭短:现有制度既抑制犯罪又制造犯罪;社会结构性紧张导致社会冲突犯罪增加;经济领域的集体越轨氛围,使得公众不再为某些特定罪人忌讳而被其长期利用等等。

犯罪学家展示的真相与结论却把决策者和公众拉回现实,使之理性地看待社会的差异性和多元需要,正视自己对犯罪的反应程度与方式;犯罪学理论为普通人提供一个善于观察自己的视角,使其了解犯罪是怎样在日常生活基础上通过社会互动而被创造出来的,从而提示他们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犯罪学理论还揭示了社会、国家和个人极易被害的具体环节,使其能够在相对意义上讨论完善预防犯罪的各种措施。退一步说,就学说本身的发展来看,阅读犯罪,口揭示罪因都是学者要做的基础性的不能省略的事情。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 · 重庆:西南政法学院, 1980.6 。

[2] [意] 加罗伐洛.犯罪学[M] .耿伟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 61 一 62 .。

[3] 书 · 太甲.引自十三经注疏[M] .北京:中华书局, 1983 . 235。

[4]萨瑟兰.转引自储槐植.犯罪学[ 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 37。

[5] [美]戴维·波普诺. 社会学[M]. 李强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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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认价值取向的犯罪学研究仍须准确把握指向内容人的发展与社会进步标准如此抽象,对其整理分析后所得到的盖然性或多解的答案也有可能引起话语上的混乱,不过,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王利荣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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