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修正案司考必考考点(2)
发布日期:2011-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明确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明确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条确立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但于法无据的老年人从宽处理原则。此外,该条的规定较为细化,并非对老年犯罪人一律从宽,对于情节恶劣的不适用此原则,并且在从宽的幅度内还进一步区分了故意与过失的情形,这也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接下来在第3条、第11条进而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上述法条又从刑罚适用以及刑罚执行上体现出老年犯罪人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特殊的处理原则以实现对其保护,此点我国《刑法》原本就适用。但是总体而言,《刑法》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范围尚不全面、力度也甚为微弱。因此本修正案从广度、深度两个方面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第6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第11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第19条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2. 完善刑罚执行方式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刑中较为灵活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也较为广泛。但是因为其不予关押的独特之处,使得该种刑罚方式在监管上容易出现漏洞,不利于有效改造犯罪人。与此同时,缓刑、假释等制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本修正案第2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作出如下规定: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管制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另外,假释制度还有如下明显的修改:(1)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条件有所提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2)增加假释适用应参考的因素,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3)限制假释的适用范围,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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