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1-06-09 文章来源:法律界
一、形式要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实质要件
1 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 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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