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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产假 单位不应设定年龄限制

发布日期:2011-06-17    作者:王振兴律师
女职工齐某今年22岁,现已怀孕9个月。最近,她向公司请产假时被告知,公司制度中规定女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时方给产假。齐某没达到公司规定的条件不给产假,只能请病假。   齐某认为单位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第18条、第25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齐某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相关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齐某应依法享受产假待遇。齐某虽然不属于晚育范围,但属于合法生产,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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