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消费权益 >> 查看资料

电水壶漏电致人重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11-06-18    文章来源:法律界
刘某从超市买了一个电水壶,回家使用时,因为水壶漏电,将妻子电成重伤,住院花去医疗费4800元。刘某找到超市要求赔偿,该超市辩解称,这是因为质量问题造成的,应该找厂家解决。刘某到底应当找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规定在民法中北被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即使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主管无过错,也要承担因产品质量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产品责任也是一种民事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追究责任,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追究责任者的选择权属于受害者。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追偿。

本案中,刘某所买电水壶因为漏电将妻子电成重伤,刘某有权选择找超市或者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找到谁,二者都不能推诿。本案中刘某找到了超市,超市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能够证实水壶漏电确实是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则超市在向刘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厂家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赵自勇律师
北京东城区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宪梅律师
山东潍坊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