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水壶漏电致人重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11-06-18 文章来源:法律界
律师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规定在民法中北被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即使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主管无过错,也要承担因产品质量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产品责任也是一种民事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追究责任,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追究责任者的选择权属于受害者。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追偿。
本案中,刘某所买电水壶因为漏电将妻子电成重伤,刘某有权选择找超市或者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找到谁,二者都不能推诿。本案中刘某找到了超市,超市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能够证实水壶漏电确实是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则超市在向刘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厂家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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