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认购人怎么缴纳出资
发布日期:2011-06-24 文章来源:法律界
(一)出资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缴纳方式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依据八十四条得规定,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于发起人的出资,还应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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