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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在公司中有哪些职权?

发布日期:2011-06-28    文章来源:法律界
股东(大)会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后,就丧失了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股东无法直接支配公司的财产,他只能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股东(大)会就成了股东表达其意志、实现自身利益和诉求的主要途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组成和公司的重大决策等必须得到股东会的认可和批准方为有效。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律师提示

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也适用上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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