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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在公司治理制度方面有哪些运作功能?

发布日期:2011-06-29    文章来源:法律界
由于上述原因,离岸公司大多隶属英美法系,在公司治理模式方面,一般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管理运作的核心,是公司管理权力的广泛集中。这样的设计保证了公司的运作效率,但是在对于股东权益和债权人保护方面却难以采取非常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弥补这一弊端的做法往往是在设立董事会的同时设立股东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并确立债权人享有相应的诉权,以此来约束董事会的权力行使。

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制度方面尽管已经加强了公司自治的理念,但较之绝大多数离岸公司法仍然更为严格。离岸公司虽然也有自己的会议和表决制度,但与我国相对具体严格的公司治理制度相比更为灵活,强制性要求也少得多,更注重公司自治和自由管理。离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规定,确定公司各项会议的出席和作出决议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加会议并听取其他参加会议的成员发言作为出席会议的一种形式,规定了信托表决制度等更为自主行使权利的表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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