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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效益原则的经济性解读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刑事立法主体所追求的目标是通过投入一定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设置刑法规范,使该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最大的作用,以期达到其以最小代价换取最大可能的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刑事立法活动中的效益取向,是立法理念的嬗变与进步,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法本身的正当性要求。刑事立法活动的经济性因素具有可预测性、可控制性和可节省性。刑事立法对效益原则的遵循,其价值体现在社会、经济和法律等关系到立法本质的宏观层面。
关键词:刑事立法 效益原则 经济性 成本

立法是一个有价值导向的运作过程,而不是与价值无涉的机械的时间流程。[ 1 ]长期以来,传统法理学一直将正义视为法律的唯一价值目标,然而随着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越来越大,法律的效益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并逐步成为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立法应当注重立法效益,这是科学立法的价值追求。作为立法学上的一个全新的概念,其意义在于:立法追求立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充分考虑立法后执法和司法的成本和收益。立法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经济”过程,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经济学的效益最大化原理,因此,效益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的被遵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立法系统在日趋复杂的制度变迁时可能呈现的僵化性和被动性。就刑事立法而言,立法者就是通过投入一定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设置刑法规范,使该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最大的作用,以期达到其以最小代价换取最大可能的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正如某些学者所说“刑事立法变革史,其本质就是人的追求、争取更多的刑法效益的奋斗史”。[ 2 ]
一、探讨刑事立法中的经济性原则的现实意义
法律的效益与效率,是立法工作必须十分重视和追求的目标,也是法律价值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过去我国法学界、立法界比较注重法律的效力、实效和政治、伦理价值和社会控制价值,而忽视经济价值与法自身的经济效益与效率。其实,在立法上同时以效益和效率为价值取向,同提高立法质量与速度,改进立法方略与技术密切相关。刑事立法的效益原则既指法律效力发生实效(得到实现)后所产生的有用性和利益性,同时也指立法过程的经济性和节省性。一般来说,刑事立法的经济性原则主要是指在刑事立法中,立法者应对有限的资源加以配置,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最大效益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同谦抑性原则是有区别的。就刑事立法外部行为来讲,经济性是从尽量发挥实物资源及非实物资源(智慧)的最大作用,以取得最大效益,使制定出的法律具有较强的生命力,适应社会需要。而谦抑性原则侧重于刑事立法具体内容,即使某种行为在是否应受处罚及受多重处罚上体现出合理性。不能用谦抑性取代经济性,也不能以经济性包容谦抑性。[ 3 ]纵观我国刑事立法实践,其对效率性的合理追求所衍生的经济性内涵具有如下现实意义:
首先,我国目前的经济现状要求刑事立法必然体现出经济性。我国资源并不丰富。刑事立法过程中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姑且称之为有形成本,毕竟,这些成本可以用数字来衡量;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时间投入、智力投入等成本,我们可称之为无形成本。
刑事立法动议的提出,草案的修改等一系列活动,无疑会耗费各方面人员的大量时间及脑力劳动,这些成本不是简单的数字可以统计出来的。以尽量少的资源投入取得效益的最大化无疑是最经济的。正如“资源的稀缺性”是经济学本身存在的客观前提一样,刑事立法的成本也是有限的。其追求的效益最大化无非是希望通过立法减少和遏制犯罪,维护和规范社会秩序。因此,在刑事立法的效益已给定的情况下,对立法成本的投入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其效用充分发挥是极其重要的。进行刑事立法是有其经济动因的,即除了在微观上设置罪名、刑种、刑度时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之外,宏观上也要考虑立法及其后果可能占用、耗费的社会资源。换言之,社会投资于防治犯罪的资源(公共支出或私人支出)只能是必要的、有限的,而不可能是任意的、无限的。
其次,经济性也是法律本身的要求。[ 4 ]刑事立法的“产品”或说“产出”是法律。刑事立法过程可以看作是一种生产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把时间、财力、立法者才能等“生产要素”恰当组合,使之生产出最优的“产品”的过程。经济性就体现这种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而不至于一被推到市场上便被淘汰掉。耗费了大量成本或投入了许多人力、财力等制定出了一部法律,在运用中却发现其适用性并不强,未能很好地解决眼前存在的问题,这个“生产”过程无疑是失败的。对这没有“生命力”的“产品”,立法者们只得重新再投入,其经济性有无便不言而喻了。“产品”没有生命力,这种情形当然并不多见;常见的是另一种情形,即生命周期短暂。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后,用不了多久便得进行小改甚至大改。如厂商生产出的产品一样,一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在市场上的适应期、繁荣期。如何尽量延长其生命力即一部法律的繁盛期,推迟其衰退期的到来,也是经济性应当考虑到的问题。制订出一部有效、有用,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解决现存问题的法律,应是经济性的总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若法律本身缺乏生命力,难以调节社会上的相应关系甚至在某些问题上,法律还存在“空白”,则会使极少数人有机可乘,破坏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损失,这是不经济的。这种间接的不经济也是我们立法时必须考虑到的。
第三,经济性原则也促使立法者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立法技术。外行立法是导致许多法律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在刑法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推陈出新,出现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犯罪手段、情节等也有了不少变化,这都需要具备高素质的立法人员在立法中去认识、去发现。高素质的专门立法人才能缩短立法的时间,防止法案在起草审议中发生无谓的扯皮,节省物力、财力,保证立法工作顺利进行,并使制定出的法案具有高质量,能适应社会需要。反之,不具备相应素质的立法人员不仅不能制定出好的法律,还可能使已制定出的法律漏洞百出,给社会带来损失。此外,实践表明,立法者的立法技术熟练、运用得当,则可缩短从起草、审议到施行的过程,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法律也会简洁、明了、易于执行。其经济性自然不差。
二、刑事立法的成本分析
从经济的角度而言,刑事立法活动所需耗费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两方面。所谓直接成本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所直接消耗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建立具体起草法律的机构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机构建设费用或租借场地费用、立法者的工资、装备、办公设备等及必要的福利费用。
2.收集资料,调查征求意见的费用。法律的起草是建立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的。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必然要涉及众多费用,如差旅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另外,广泛地收集国内外相关立法的资料所支出的费用也是立法成本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3.智力成本。主要是指立法者的知识投入,包括一些法律思想、研究成果。这些智力成果也具有自己的相应价值。
4.法律文本的费用及宣传教育费用。一个法律文本的制作形成必然要耗费人力劳动;而为宣传、解释法律文本中的观点,及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所必要的耗费也是必不可少的。
5.机会成本。主要指立法者在起草法律、收集资料、征求意见及与会讨论法律期间失去的创造更多社会价值的机会。
所谓间接成本是指由于刑事立法不合理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
1.由于立法者的素质或技术等原因使刑事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必须进行较大修改而再次耗费的成本,我们姑且可称之为“二次成本”。[ 5 ]
2.立法者制定出的法律有疏漏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如对某种经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未能在刑事立法中予以明文规定,而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因立法不合理而导致民众对法律及立法者的消极评价以及随之而来的对信念、尊严和权威的损失。
由于刑事立法的成本大多可用货币来计量,因而大都属经济成本的范畴。经济成本的分析表明,如果立法者没有充分的理由,就不应该增加经济成本。因而在立法中,立法者应尽量缩减其成本。缩减成本可通过下列途径实现:
1.搞好立法预测和立法调查工作是减小刑事立法成本的重要途径。所谓立法预测是指运用各种科学方法对需要制定的法律从技术上、内容上和总体上进行考察论证,以便决定当前急需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和如何制定一部具体的法律。刑事立法也不例外,即在进行刑事立法时,通过预测制定该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的有无从而使制定的法律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客观实际,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值。当然,对一部法律作如此客观的预测是十分困难的,但只有在预测阶段解决了这些问题,我们才可以少走弯路,减少立法的盲目性、短期性,节省时间和人力、物力。否则,法律草案要么难以出台,要么执行效果不佳,用不了多长时间又得修改或因不适应需要而失效。在刑事立法前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也是必要的。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使其能得以实施。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长期从事司法实践的司法工作者最有发言权,立法前应多征求他们的意见,向他们了解需要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原有法律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等。这不仅可以节省立法的时间,还能使制定出的法律有较强的适用性。这一点做得好便可大大节约刑事立法的成本。
2.提高立法者的素质及其立法技术是减小刑事立法成本的关键。我们要靠立法者进行立法预测,掌握立法技术。立法者首先应是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专门人员。不懂法律的立法者不仅不能搞好法案的起草、审议工作,反而会耗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影响立法的进展。另外,随着现代经济、科技的发展,刑事立法对立法者的要求也愈来愈高,立法者除了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外,还应了解相关领域的基本知识。如制定计算机犯罪的法律,立法者应对计算机方面的基础知识有所了解,类似的还有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等等。当然,好的立法者只有掌握了立法技术,才能制定出象样的法律,正如好的建筑工人只有通晓盖房之道,才能造出上乘的房子一样。没有精湛的立法技术,是制定不出好的法律的。
3.把握最佳的立法时机是减少立法成本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有些刑事立法滞后于改革开放的需要,待问题发展已十分严重之后,才匆忙制定相应的法律。此时,社会已为这段“空白”的存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若我们把握了适当的时机,便能保证我们的社会处于一种有序发展的状态。一般而言,刑事立法总是应当适应社会实践,并能与其相伴而生的,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发展。但在特定情形下。超前立法是必要的。立法者对将来可能出现的情况预先用法律予以规定,使刑事法律对社会需求的反应度或敏感度增强,用经济学的术语讲,即刑事法律与社会需求间存在一个“弹性”。这在涉及经济、计算机等犯罪时显得尤为突出。这对减少这些领域将来可能出现的无序状态,减小可能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损失从而降低立法成本是很重要的。
4.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是减少立法成本的重要保障。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律毕竟需要人们去遵守,才能达到最初立法的目的。而要群众遵守法律,必须营造良好的遵守法律的氛围。只有守法的意识、观点深入人心、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才能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水平,使立法者精心制定出来的法律不至于被人们搁置一旁或知之甚少而效益低下。当然,这其间的关键是要搞好普法宣传, 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水平。
三、刑事立法的效益分析
1.刑事立法的社会效益。“刑法是一种不得己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己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 6 ]换句话说,欲通过刑事立法而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并非无本万利的,而需要一定的社会成本的支出。除了立法成本外,其效益的体现还要通过一些司法、执法成本的支出才能实现。因此,作为一种强行性法律,只有在采用其他成本较小的手段如政策规定、道德规范或经济立法、行政立法等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形下,才能采用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使随时发展着的社会关系得到及时规范、调整、实现有法可依。
2.刑事立法的经济效益。刑事立法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减少了时间的投入,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上。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效益优先”原则成为立法者追求这种效益的基础,立法者必须在有限资源约束的条件下,经济地对立法资源进行配置,使其利用率达到最优。
3.刑事立法的法律效益。刑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维持整个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刑事立法的投入,规定一系列的犯罪种类及应受的刑罚处罚,使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评价,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使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放弃犯罪。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只有达到如此目的的刑事立法,才是最经济的。
综上所述,刑事立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因此,如何有效配置资源,如何完成一种对最大化的追求,对我国当下以至今后更长一个时期的立法实践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刑事立法只有秉持“正义优先、兼顾效率和秩序”的立法原则,在立法实践层面充分遵重立法活动的效率取向,使正义和效率两大价值形成双重互补,才有利于对立法活动作出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有利于遏制立法者的恣意,防止立法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杜绝立法腐败现象和显失公允的“恶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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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1 ]刘武俊. 现代立法程序的价值体系[ J ]. 东南学术. 2001.(1) : 65.
[ 2 ]周密. 中国刑法史纲[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25.
[ 3 ]屈学武. 正确理解刑法的谦抑性原则[N ]. 光明日报, 2003 - 11- 4.
[ 4 ] [美]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M ]. 朱苏力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17.
[ 5 ]汪卫琴. 立法的成本收益分析[ J ].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2,(7) : 46.
[ 6 ]陈兴良. 刑法哲学[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53. 
 蒋小燕
作者单位: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文章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11月第20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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