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之当庭缓刑篇
发布日期:2011-07-03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涉嫌盗窃案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同案犯许某均为未成年人,因无正当工作,又急需用钱,双方伙同他人临时起意盗窃摩托车一辆、建筑工地铁扣件若干,经有关机构鉴定,涉案赃物鉴定价值总计为四千余元,后张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而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其它赃款家属已代为赔偿。经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辩护人为张某在一审阶段提供刑事辩护。
二、辩护思路
经过研究案卷证据材料,律师感觉到本案事实、证据、定罪均无问题,余下主要从量刑角度考虑:1、自首;2、未成年人;3、退赃;4、认罪态度好;5、家长有帮教条件;6、本案的社会因素;7、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完全符合十七条规定,应该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张某涉案金额为四千余元,根据上海法院的量刑细则,应该在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且其悔罪表现良好,从侦查到审判,口供非常稳定,财时具有自首情。因此,辩护律师的思路决定争取免予刑事处罚,这样对张某以后的生活负面作用也会更小一点。
三、案件结果
公诉人、法院均认为不应该采辩护律师的意见,理由是根据案件的情况,不应该适用该规定,但是辩护人认为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辩护人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后法院当庭宣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四、律师提示
该结果对被告人来说,毫无疑问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重获自由,但是辩护人思考很多,该案是否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量刑,基层法院在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时,是否还可以有选择性。对此,辩护人持保留意见。正确的适用法律,才能帮助更多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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