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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疑难篇4——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股权的分割

发布日期:2011-07-12    作者:林建新律师
 
婚姻法疑难篇4——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股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是个难题,因股权分割时不仅涉及到婚姻法内容,还涉及到公司法内容,在适用法律、诉讼程序实体和程序上都难度较大。同时,公司股权根据公司的性质可分为有限公司股权和股份公司股权,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为股票)流通性强,在公开市场上可以得到公平的估价,因而分割时相对容易处理,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由于流通性差,因此股权分割难度较大。实践中夫妻拥有公司股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股权分割最难情形是夫妻一方持有股权(以下简称股东配偶),另一方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非股东配偶),诉争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本文仅对该情形进行探讨:

 
一、公司股权的性质
 
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不同于物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而自成一体的权利。由于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人合性指股东之间需具有较高的信赖关系,资合性指公司须有相应的财产,相应的,公司的股权也体现了人合性与资合性,正因为股权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因此不能直接分割公司的股权。事实上,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的分割的是诉争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
 
二、公司股权分割
 
在分割公司股权时,既要考虑到妥善解决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又要考虑到股权的特性。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夫妻之间已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
 
对于这种情形,法律有以下明确的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无法对股权分割达成一致
 
对于夫妻双方无法对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形,由于没有相关法律可供借鉴,因此既要根据《婚姻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解决财产纠纷,又要符合《公司法》确立的理念和制度。
 
    1.股东配偶继续持有股权,非股东配偶取得相应补偿
 
         考虑到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性质,因此股权分割应慎重。如果判决将股权直接分割,导致非股东配偶持有股权,这样判决并不妥当,因为操作程序复杂,非股东配偶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要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由于非股东配偶成为股东,容易导致股东信任的基础动摇,不利于公司的存续与发展,因此实务上宜判决股东配偶继续持有股权,同时股东配偶需给予非股东配偶补偿。
 
2、补偿的依据
 
补偿的前提是确定该股权的价值,实践中确定股权的价值有以下几种办法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作为股权的价值;以公司净资产数额为标准来确定股权价值;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价值;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股权价值。实务中,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为依据计算股权价值较常见,一旦股权价值确定,给予非股东配偶的补偿也能随之
 
林律师,资深股权投资、并购重组、融资担保、资产信托、私募股权投融资、公司治理专业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注册税务师,在资本运营市场尤其是在公司股权、改制重组、私募股权投资、投资融资、民事代理等领域,经验丰富。
投融资股权并购专业律师
//blog.sina.com.cn/linlvshi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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