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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自由裁量

发布日期:2011-07-1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浅谈法官自由裁量
 
近年,自由裁量权问题为人们所关注。不少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很多误解,要求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还有一些地方将发明计算机量刑系统作为司法文明进步的事例来标榜。这不得不让我想起在17 世纪的欧洲盛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律对所有的证据的效力、证明力的大小,及事实的认定作出了明细的规定,法官只需要通过这些“公式”去计算结果,而不需要,也不能作出任何自由裁量。但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这一制度最终没有能够沿用至今。否认法官的主观智能,不是司法文明的进步,而是倒退。对法官自由裁量也不应是简单的限制,而是规范于制约。就此问题我想谈一谈个人一些不太成熟的认识。
 
法官自由裁量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部分。所谓自由裁量大意是指裁判者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生活经验对事物的判定。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案件的裁判者,是法律与案件结合的桥梁。缺少法官,法律就难以发挥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引导、评价及预测作用。而法官对法律的适用,无论在何种法律体系之下,自由裁量都是不可豁免的。法律的滞后性和原则性,使法律有时是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变化,这就需要法官运用个人智慧予以弥补。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决定了法律只能对社会关系的本质予以规定,对于社会关系的表象法律是无法,也不可能予以囊括的。针对具体案件,就需要法官运用专业技能与生活经验从各种表象中发现事物本质特征,从而对事物进行判定,这就是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定是一般的、原则的,只是提供了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评价标准,而案件的特定性与具体性,决定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够在法律规定中得到直接的评价结果。这就需要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对案件的认识,作出最终的评价,这便是法官对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我想“徒法不能自行”也应含有这个意思吧。
 
当然,所谓自由裁量,绝不是没有限制的、肆意的。与何权利一样自由裁量权也是必须有所限制的。否则,权利就无法发挥正常效能。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应遵循相应的规制。
 
首先,自由裁量必须在法律规定之内行使。法官自由裁量不是任意的,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界限之内进行。否则,就是对权利的滥用。这一点,在刑事审判中尤为重要。相对而言,刑事法律规定比较详全,法官的自由裁量限度较小。但是刑事责任是法律规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乃至于生命权,必须在法律规定之内进行裁量,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自由裁量的法律制约主要体现于程序性规定之中。尤其是民事审判,各种社会关系表象复杂,自由裁量限度较大,无论是事实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规制进行。否则,权利将无从制约。
 
其次,自由裁量必然受法官良知所制约。善法必须要有善良的法官正确适用,才能体现其积极的作用。法官良知就是法官内系善良的道德标准,它潜在的要求就是要法官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全面地认识案件,自主、公正的判定案件。而不应受案件以外的因素影响。在法律的世界里法官是国王,除了法律,法官不应听命于任何人。自由裁量是法官对案件的主观判断,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它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取决于法官个人的认知。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一以个人良知为基础,公平公正的判定案件。否则,公正将无法实现。
 
最后,自由裁量还需要受法官行为准则的规范。正所谓“公正应以人们看得见方式存在”,这是公正裁量的外在体现。在行使裁判权的同时,法官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间接的、高成本的,是司法权威的基础。而法官的个人人格魅力,是司法权威的更高形式的体现。而自由裁量作为裁判权的一部分,于与其他司法行为一样应受到法官行为标准的规范。“不令则行”才是现代司法文明的真正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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