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查看资料

国家法律对军人的家庭婚姻权益的保护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1-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9项指出:“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按语中指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应当适用刑法第181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9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