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其他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印花税及其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正式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正式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范围如下:(一) 经济合同1. 购销合同2. 加工承揽合同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 财产租赁合同6. 货物运输合同7. 仓储保管合同8. 借款合同9. 财产保险合同10. 技术合同此外,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二) 产权转移书据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专利实施许可共6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三) 营业账簿1. 资金账簿。

2. 其他营业账簿。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记载资金的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有五档,即:1‰、0.5‰、0.3‰、0.05‰和4‰。

(一)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二)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印花税采用贴花的方法完税,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按《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正本丢失或损坏,用副本代替的除外);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征税的其他凭证;4.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