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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

发布日期:2011-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可享受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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