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里的贵重物品丢失 停车场是否该赔
发布日期:2011-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评析:李先生的车辆停放在购物中心管理的停车场内,双方就车辆的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先生的车辆在购物中心保管期间被损坏,购物中心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因此,购物中心应当赔偿李先生的修车损失及车辆送修期间产生的误工损失。但是,李先生在存放车辆时没有将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等物品交给购物中心的停车管理人员;也没有将上述物品放置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管理人员。也就是说,李先生与购物中心没有就车内物品形成保管合同,因此,购物中心没有为李先生保管车内物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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