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是如何划分的?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权力机构。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是指决定银行重大事务的机构,一般是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国有独资银行不设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银行的重大事项,但银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银行债券,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商业银行的执行机构,是指负责贯彻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指示,具体管理银行的日常活动的机构,如董事会、行长、经理等。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但按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银行董事会还行使权力机构的部分职权。
监察机构。商业银行的监察机构是监事会,是指对银行执行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可以设监事,监督银行的经营活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设监事会,为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活动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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