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证实收货人已收到货物承运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某物产有限公司
被告: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2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委托被告运输一箱集装箱货物,并指定了到达地点及收货人。但事后原告向收货人索要货款时,收货人称并未收到该货物,拒绝支付货款。原告凭借被告提供的收货人已经受到货物的证据于2003年起诉收货人,但因收货人收到货物的证据不足被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原告认为,被告在运输中没有坚持按照运货出货人制定的收货人接收,收货人予以签收这一必要,由此要求被告承担运输严重瑕疵造成的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已经将承运货物安全送达,而且,原告在2003年起诉收货人时,在相关诉讼材料中已经确认了被告已经将货物送达收货人,并且送货司机已经出具证人证言。另外依照运输协议,原告在履行合同后已经支付了运费,该事实证明原告也认可了被告已经将货物送达。
法院判决:被告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某物产有限公司货物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负有及时通知收货人,交付货物以及于支付货物前妥善保管的义务。只有在交付货物后承运人的运送义务才结束。本案中,原、被告当事人签订的运输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被告知其货物已经送达后依约支付了运输费用,并且为主张自己的权利曾经起诉收货人,但却因证据不足被一、二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而原告据以起诉的证据均由被告提供,在本案中,被告只有运输司机的证人证言,而该证人又与被告方有利害关系,被告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货物已送达收货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造成原告货物灭失的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相关法律问题
- 雇主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需要提供什么 2个回答0
- 当货物遭到损失承运人托运人运输方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9个回答0
- 运输途中货物部分被窃,承运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1个回答5
- 不提供证据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个回答0
- 公司员工签收货物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江苏无锡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建筑施工合同一款两付案中案
- 独家委托协议生效后,又通过其他中介售房,原中介可否主张违约金?
- 购房多年未过户,房主又将房屋抵押贷款,购房人如何维权?
- 潍坊市寒亭区交通事故案件代理纪实
- 物业公司终止服务时未适当履行移交相关账目材料的义务,业主能否向其主张公开履职期间
- 工程协议上仅有签字而无公章,有效吗?
- 大雨导致商场渗水商户被淹,保险公司能否直接以“自然灾害”为由拒赔?
- 潍坊市交通事故找保险公司索赔遭拒案件代理分享
- 物业服务企业对部分业主欠付物业费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吗?
- 租赁京牌小客车牌照,合同无效
- 骑手与企业签订合作承揽协议的,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吗?
- 承运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证明标准
- 南宁市武鸣区学府豪庭项目开发商违约业主打官司解除合同拿回购房款
- 律师与律所以外其他单位形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潍坊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功维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