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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受到他人伤害 怎么维权?: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吴振举律师
从在医院受到伤害看经营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名:夫妻毁容状告医院案(ZLX
案例回放:机关干部张某与妻子不和提起离婚——某日丈夫生病住院——妻子在病房将硫酸泼洒在丈夫棉布颈部等使重伤——张某以医院有义务对病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予特殊保护索赔30万元。
法律依据
1、本案涉及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案。2、经营主体没有尽到这种义务,造成受害人的损失的淫荡对这种素那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3、本案中医院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医院没有理由阻止病患的亲属包括其配偶的探视与陪护,此况下,妻子使丈夫受到伤害,医院无法防范和制止,况且本案有直接加害人,若艘还人不直接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反而起诉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医院承担亲权责人,法律没有依据。
温馨提示:生活中很多类似案例如饭店就餐被打、再如客人住宾馆,晚上被人杀害,若饭店、宾馆未进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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