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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点:对怀孕的妇女能先判死刑,待其分娩后执行吗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吴振举律师
案例回放:刘某系一职业女性——因为年龄大与认识不久的男友结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某日丈夫晚归并要求发生性关系,继而殴打刘某——行心的刘某与丈夫熟睡之际,将丈夫勒死——后向警方投案被逮捕,在看守所里发现刘某怀上孩子——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时决定对其监外执行,直到哺乳期结束或再收监。
法律依据:1、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所谓“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从羁押到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中怀孕的妇女,不是仅指在发言审理阶段怀孕的妇女。3、本案被害人的的过错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人的罪责,另一方面主要的是该妇女是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温馨提示提示:所谓不适用死刑指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即使在关押期间作人工流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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