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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要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的要件有: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与非法同居关系。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已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④ 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③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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