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后司法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关于复议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检察机关经复议后仍不予立案,而被害人对此仍表示不服时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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