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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闲置变压器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发布日期:2011-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段某、胡某二人于2008年5月份携带锯条、扳手等作案工具,将二组架设在棉花地内一未通电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线盗走。该变压器主要用于抗旱,自2006年使用过之后一直闲置未使用。段某、胡某二人将盗得的铜线运往异地销赃,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400元。
【分歧】盗窃闲置变压器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盗的变压器虽然是闲置未用的,但之前此变压器一直用于抗旱,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各种意见。尽管本案中的被盗变压器属于电力设备的范畴,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本案中,段某、胡某二人所盗变压器自2006年抗旱使用后一直闲置未用,二人盗窃该变压器,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因此,针对本案中段某、胡某二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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