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共同犯罪真题考点解析:成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1-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主体两人以上:两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1岁的A 教唆13岁的B 打伤C ,不构成共犯:A 是间接正犯,利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
▲医生A 欲杀死病人B ,把装有毒药的注射器交给护士C ,让她给B 注射,B 死亡:A 构成故意杀人罪;C 有过失的构成医疗事故罪,C 没有过失的不构成犯罪。
▲间接正犯中被利用的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15岁A 教唆19的B 绑架C ,并建议杀死C ,AB构成共犯,但罪名不一致:
A 故意杀人罪;B 绑架罪;如果因为过失造成C 死亡:A 无罪;B 犯绑架罪,死刑。(详见239 条)。
▲A 、E 绑架B 、C 、D 三个小孩,向三个孩子的父母索要钱财。开车的E 说:“把三个孩子送回去吧。”E 是从犯,但不构成犯罪中止(27条)
▲A 绑架B ,自动释放人质:既遂,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共同故意:25条,共同故意。
▲交通肇事罪解释5 条:不用看。
▲共同故意有两个要求:
1 、有大致相同的故意:交叉或重合(部分共同说):
▲A 教唆B 报复C ,弄残C.A 拿刀刺中C 的心脏,C 死亡:AB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A 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题:第二、三个A 应为B
▲A 、B 两人飞车抢夺,约定不打人不伤人:后座上的B 打死被害人C.A 、B 抢夺罪共犯,B 独自构成抢劫罪。
2 、有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否则构成同时犯。
(三)共同行为
1 、都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一个作为一个不作为。
▲A 、B 决定不给私生子C 喂食:不作为共犯,故意杀人罪杀人罪。
2 、可以有分工:教唆、帮助成立共犯。
▲A 、B 共同伤害C ,找来D 帮忙。D 带上狗,站在一旁喊“加油”,如没造成C 重伤:D 是帮助犯,构成共同犯罪。
▲甲让乙望风,甲入室偷东西,乙构成共同犯罪盗窃罪的从犯。
3 、共同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看2004年考题卷四案例分析题:A 、B 共谋抢女老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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