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赌博而发生的抢劫案
发布日期:2011-09-01 作者:110网律师
————金铭光律师
基本案情
根据卷宗显示,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某父母在家中同被害人赌博,赌博过程中发现有一个假股子,为此怀疑各被害人抽老千骗赌,随即向各被害人索要这段时间所赢的赌资,并采取打骂等行为,强迫被害人拿出钱和金戒指并写欠条,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刘某到父母家中后,也参与了该抢劫行为,并起主要作用,另查明另一伙人赢一些钱后先走了。案发后,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判处,分别判处四年以上刑罚,各被告人不服均上诉,二审法院以有新证据为由发回重审,重审中,原审法院还是以抢劫罪定罪,并以翻供为由对十名被告人加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最高判处十年。刘某等十二名被告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此时,刘某亲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刘某的二审辩护人出庭辩护。
律师辩护观点
1、对被告人加刑处罚,违反了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虽然是在发回重审中加刑,但属于变相加刑,也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2、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双方对所赢和所输赌资多少存在争议,证据方面也并不充分,应认定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并且应证据存疑,所以也应以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判决,及非法拘禁。
3、应认定为自首,因为并没有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翻供,翻供的内容都是所谓的情节上,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影响,所以应认定为自首。
二审判决
再次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判决
虽然原审法院仍以抢劫罪定罪,但对于上诉不加刑和自首等观点予以采纳,对两名被告人判处实体刑外,其他十名被告人均判处缓刑。虽然对本案应定抢劫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存在争议,但从该案两次发回重审和最终的判决结果看,不能不说有其可喜之处,可为成功案例。
承办人 金铭光律师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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