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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6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6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9-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6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6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宋某某诉某某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不符合重大疾病范围为由拒赔保险金案
【裁判摘要】
治疗方式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是可以选择取舍的,故其不应成为重大疾病的认定依据和标准,也不能与是否理赔捆绑挂钩。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保险人对疾病治疗方式的格式合同约定,不符合医学规律,其以治疗方式限定重大疾病的范围实际上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限制了投保人获得理赔的权利,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目的,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被判定为无效。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4辑,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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