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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札记6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6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09-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习札记6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6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某某商贸公司诉某某公司、某某顺公司、王某某侵犯卡通形象著作使用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1、著作权使用权的取得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这里的“著作权人”不应当做狭义的理解;2、电视剧中的形象被用于商品生产、销售侵犯的是著作权,而非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的相关条款。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4辑,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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