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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发布日期:2011-09-15    作者:张志娟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并于13日开始实施,与原有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二相比,司解三更侧重于对实务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问题有了详尽的规定。综观全文,其亮点多多,如:
1、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在之前的法律体系中不可能实现的,之前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仅在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协议才可以。而第四规定的两种情况,是婚姻法更加人性化。
索引:司解三第四条全文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媒体用词为“公婆给儿买房,与儿媳无关”将司解三第七条做以解读。但张律师认为第七条第一款实为对原法规“婚后夫或妻一方收到他人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财产为仅对受赠一方的赠予”的细化,故需同时满足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将房产仅登记在自己孩子一方名下。现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保护辛辛苦苦一辈子的父母为孩子攒下的一套房不被对方在离婚时分割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但张律师认为此条文的细化,不利于保护婚姻另一方,很可能会导致在婚姻家庭中一方处于绝对强势,修正办法,张律师建议未出资一方尽量协商将自己列为房产共有人,以预防离婚风险。
索引:司解三第七条全文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西安张志娟律师书,禁止转载及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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