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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冲突视域下的中国腐败犯罪研究

发布日期:2011-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
【摘要】犯罪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影响犯罪发生的文化冲突可归结为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之间的冲突和对立。从文化冲突视角探究中国腐败犯罪问题,可以发现:腐败犯罪不过是文化冲突的必然产物和外在表现。影响我国腐败犯罪的文化冲突在主体上是腐败犯罪亚群体与主流社会的冲突,呈现为处于权力失范状态的既得利益集团与希望公职人员能够清正廉洁、能够遵纪守法的广大民众之间的对抗;在文化类型上是腐败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的冲突,表现为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与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廉政文化之间的对立。这种文化冲突还可进一步从价值指向、生活方式、制度载体及实现方式等层面获得系统梳理和全面展示。由此,治理腐败犯罪就必须治理影响腐败犯罪形成和蔓延的犯罪亚文化,在重塑社会基础秩序的前提下,培育主流社会的文化认同并重构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廉政文化。
【关键词】腐败犯罪;文化冲突;权力失范;特权宰制;廉政文化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在一般意义上,“腐败犯罪”[1]是指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社会越轨行为。“腐败已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它不仅形成各种经济损失,而且还构成对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合法性的严重挑战,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极大关注和忧虑。”{1}我国的腐败犯罪不仅牵涉到诸多繁杂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还有其发生、蔓延、嬗变和泛滥的深层文化机理。如国内外不同学科的很多学者不约而同地认为,腐败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蔓延迅速,已相当普遍,并嬗变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成为一种腐败犯罪文化。随着腐败的持续蔓延,腐败犯罪已成为在文化上可以接受、认可甚至鼓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2]

  故此,如何运用犯罪学理论科学解读上述问题,反思我国腐败犯罪发生和蔓延的文化原因已成为当前学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知识在本质上是视角性的”,{2}(P414)本文以文化冲突为视角研讨中国的腐败犯罪,以期对影响腐败犯罪的深层文化机理展开犯罪文化学反思。

  一、文化冲突视角的解读

  关于腐败犯罪较为常见的是从社会分析、经济考量、法律规制及国际比较等方面进行研讨,上述视角研讨的最终目标在于制度反腐,即通过体察、反思、移植、比较与改良等方式完善与落实各种反腐制度。[3]实际上,制度仅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外在环节,而特定的文化往往孕育了反思与治理腐败犯罪的内在机理。“文化是制度之母”,{3}(P2)“犯罪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4}(距)文化视角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社会生活的深层揭示腐败犯罪发生的内在机理和本质规律,有助于在其他视角的基础上将腐败犯罪研究推向深入。故此,相对于其他视角来说,运用文化视角解读“关于腐败犯罪已成为在文化上可以接受、认可甚至鼓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的问题恐怕要更为适宜一些。而本文所运用的文化视角则主要通过文化冲突理论加以体现。

  (一)文化冲突理论与犯罪学研究

  基于文化哲学的立场,“文化是人类历史地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方式”。{5}(P19)文化冲突是指两种以上的文化相互接触、形成差异所产生的竞争和对抗状态。如同玩耍是儿童的天性一样,冲突也是文化在不断嬗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现象。一般来说,文化冲突既包括人类社会宏观层面之新旧文化模式(如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更替,也包括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之间的矛盾,还包括同一文化系统内部分化出的不同文化类型(如主文化和各种亚文化之间)的冲突。实际上,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之间的冲突往往属于异质的文化冲突;而同一文化系统内部的主文化与特定亚文化的冲突往往属于同质的文化冲突。

  文化冲突理论较早地受到了犯罪学界的青睐,美国学者索尔斯坦·塞林将该理论首先引入犯罪学研究,开创了解释美国社会移民犯罪的文化冲突分析模式。该理论不仅研讨倍受世人关注的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之间的异质文化冲突,还关注主文化与亚文化之间的同质文化冲突;不仅兼顾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文化冲突,还全面考察了静态和动态的文化冲突。

  一方面,塞林将文化冲突凝练为“初级文化冲突”与“次级文化冲突”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尤其是“次级文化冲突”范畴的提出表明塞林的分析模式不仅关注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异质文化冲突,还涵盖主文化与亚文化的同质文化冲突。所谓“初级文化冲突”是指两个异质的文化之间发生的冲突,初级文化冲突通常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发生:(1)在不同文化区域或文化圈相互接壤的中间区域发生。(2)在建立殖民地的过程中,某一文化圈的规范文化以强权为背景向宗主国文化圈扩张时,文化冲突易发生。(3)在移民的过程中,某一文化圈的成员移居到另一文化圈之后,会与当地的规范文化发生冲突。所谓“次级文化冲突”是指在同一地域,或同一文化圈内部,由于文化的发展而分化出若干种不同的亚文化,它们各自形成其独特的文化规范时,文化冲突易产生。分化出来的亚文化既包含主流文化的成分,也包含有与主流文化不同甚至冲突的成分,而法律只保护符合主流文化的行为。当人们按照亚文化行动时,就会发生次级文化冲突,甚至构成犯罪。{6}(P5)有学者认为:“塞林谈到的两种文化冲突形式比喻作一个座标系中的纵横两个座标。‘初次文化冲突’为横座标,即在同一时点、不同地域的规范文化移动中所产生的文化冲突。‘次级文化冲突’是纵座标,即同一地域因各种情势变更,使这一地域的传统规范文化受到剧烈的冲击。这两种文化冲突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在与个体犯罪的关系上则共同表现为文化冲突被内化,规范文化冲突加剧,使行为者的自我同一性解体,进而诱发犯罪行为。”{6}(P5—6)

  另一方面,塞林通过对“当某一文化群体的成员迁移到另一文化群体中”{7}(P134)这种现实情况的反思和对主流文化与亚文化关系的体察,提出了文化冲突的本质在于不同“规范文化”或是具体文化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塞林认为,“作为文明生长过程的一种副产品,文化冲突是社会变迁过程的自然结果。当一种文化或亚文化区域的规范移入另一区域或与另一文化区域的规范相接触时,文化冲突在所难免,这种文化冲突是不同社会价值、利益、规范和文化准则酌冲突。”{7}(P129—139)“文化冲突的核心是规范文化的冲突,或是行为规范、具体文化规范的冲突。规范文化是在一定状态下,某一类型的人们所遵从的特定的行为方式和规则。”{6}(P4—5)无论是异质的文化冲突还是同质的文化冲突,冲突的实质均在于不同规范文化或具体文化规范、价值指向等方面的对立和对抗。可以说,塞林以规范冲突模式为内核,把握住了“文化的核心特征——规范特征”,{8}(P59)开创了规范冲突论,从而区别于犯罪学界其他学者从价值冲突或利益冲突的角度对文化冲突理论进行的解读。[4]

  可以说,初级文化冲突属于异质的文化冲突和宏观的文化冲突,它表现为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文化冲突,这对于移民犯罪研究拥有较强的解释能力;而次级文化冲突属于同质的文化冲突和相对微观的文化冲突,它表现为主文化与特定犯罪亚文化的对立和矛盾,这对本文所研讨的腐败犯罪研究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毕竟,本文所关注的中国腐败犯罪问题,研讨的对象为中华文化场域内生的拥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主文化与特定犯罪亚文化的同质文化冲突。同时,腐败犯罪往往是由行为人遵守各种腐败潜规则而实施的,各种潜规则与社会中的主文化直接对立和矛盾,故影响腐败犯罪的文化冲突是指主文化与特定犯罪亚文化之间的对立。

  总之,经塞林等人的发展,文化冲突在内容上全面涵盖了异质的文化冲突和同质的文化冲突,从而为研究影响中国腐败犯罪的同质文化冲突奠定了基础;文化冲突的机理在于不同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这揭示出影响移民犯罪与腐败犯罪的文化冲突拥有相同的运作机理。实际上,无论是初级文化冲突还是次级文化冲突,均易造成个人行为规范的矛盾和社会的不稳定,从而导致行为越轨和犯罪。只不过初级文化冲突更适宜解释移民犯罪,而次级文化冲突更适宜解释诸如腐败等类型的犯罪。正是基于塞林在以上两个方面的贡献,文化冲突理论对中国腐败犯罪研究才能够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

  (二)文化冲突与犯罪

  通过前述分析,本文所研讨的文化冲突主要限定于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之间的同质文化冲突。主文化指“在整体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它对社会的绝大部分成员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具有决定性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作用”。{9}(P89)各种亚文化均是相对于主文化而言的,“亚文化以非常多样的方式发展着。通常当社会某一部分的人面临独特的问题或是享有特权时,亚文化就会应运而生。当主流社会未能成功地禁止一项行为时,有时也会形成亚文化”。{10}(P64)各种犯罪亚文化往往遵循上述机理而生成与蔓延。亚文化中的犯罪亚文化能够起到冲击和动摇主文化地位的作用,而主文化往往也排斥、反对及压制各种犯罪亚文化。作为犯罪亚群体的生存方式,各种犯罪亚文化通过影响犯罪亚群体成员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而大肆滋生与蔓延。犯罪亚文化是亚文化的极端表现形式,是对主文化的违背和反动。与主文化不同,犯罪亚文化和亚文化仅通行于各个社会阶层和亚群体中;与一般意义的亚文化不同,犯罪亚文化的显着特色在于其拥有不良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包含某些反社会意识。

  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的冲突表现在主文化和犯罪亚文化各自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规范作用的过程中,犯罪亚文化通过犯罪等社会越轨行为违背、破坏主文化及其所要求的社会秩序,主文化通过法律等多元手段否定、制裁由犯罪亚文化催生的犯罪等社会越轨行为。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的文化冲突发生于主流社会与犯罪亚群体之间,并直接表现为价值观念、心理及人格的对立,间接表现为犯罪与犯罪治理的博弈;该种冲突归根结底还是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对立。此外,这种文化冲突的研究取决于对文化冲突主体和文化类型的把握,也取决于在价值指向、生活方式、制度载体及实现方式等层面上对文化冲突的系统梳理。

  对中国的犯罪问题来说,上述文化冲突理论同样适用。当代中国的文化冲突始于主文化的危机。“所谓文化危机,是指文化遇到巨大的挑战,人的存在受到威胁,主体的文化认同发生动摇,致使现有的文化不再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满足人们的需要,从而引发人们对该文化的怀疑。”{6}(P125)由于社会转型期主文化的不完善和外来文化的强势挑战,当前在文化层面出现了主文化的真空与文化认同的混乱。虽然主文化在形式上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冲击和动摇。

  对腐败犯罪来说,这种文化冲突理论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这种文化冲突理论不是要研讨所有腐败文化与主文化之间的冲突,它仅聚焦于犯罪文化学领域关注那些能够影响腐败犯罪发生和嬗变的文化对立与矛盾;这种文化冲突理论也不是要对世界各国主文化与腐败犯罪亚文化之间的冲突进行介绍,它仅着眼于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的文化冲突问题。

  二、文化冲突与腐败犯罪

  腐败犯罪中文化冲突的本质属性往往隐藏和渗透于文化冲突的诸多表现形式和运作机理之中,其本质属性不易被把握和界定的原因有二:其一,腐败犯罪本身属于隐匿于秘密角落的地下交易,单个的腐败者在案发前处于潜伏状态,整体意义的腐败亚群体也是不断给自身披上各种貌似合法的外衣,大量犯罪黑数的出现亦在所难免;其二,囿于文化研究的困难程度,当我们去寻找腐败犯罪文化冲突时,正像是要把空气抓到手里一样:它除了不在我们手里,它无所不在。因此,体察腐败犯罪中的文化冲突需要经历一个由外到内、由表及里的渐进过程,需要先从处于外在的、表层的文化冲突的主体——主流社会和腐败犯罪亚群体——界定入手,逐步渗透到文化冲突内在的、深层的、流变的主文化和腐败犯罪亚文化的文化类型界定。

  (一)腐败犯罪中冲突的文化群体

  腐败犯罪中相互冲突和对立的文化群体可分为反腐败犯罪主流社会和腐败犯罪亚群体两方面,但在中国特定语境下还需要具体阐述上述两者的表现和特点。

  1.反腐败犯罪主流社会的界定

  在腐败犯罪的文化冲突中,与处于权力失范状态的既得利益集团相对立,我国的主流社会主要由希望公职人员能够清正廉洁、能够遵纪守法的广大民众组成,党和政府构成了上述广大民众的法定代表和利益维护者。这些民众构成了决定和主宰中国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命运的真正推动力量,构成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坚定支持群体和监督群体。具体来说,文化冲突中的这一主体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其一,这是相对意义上的社会共同体,是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相对于“既得利益集团”[5]的广大民众。这一共同体的界定并非以掌握财富和权力的程度为标准,而以是否为“既得利益集团”成员身份为界定标准。其二,这是持有反腐倡廉、要求公职人员廉洁奉公等核心价值观念的社会共同体。由于既得利益集团侵犯了他们的各种利益,故他们坚定地持有上述核心价值观念。其三,党和政府在我国既构成了希望公职人员能够清正廉洁、能够遵纪守法的广大民众的法定代表和利益维护者,也构成了治理腐败犯罪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

  2.腐败犯罪亚群体的界定

  坦率地讲,通过近年来查处案件的数量、承担刑事责任的官员人数和级别、民意、党和政府的严打政策、腐败指数的评价等因素考察,我国的腐败犯罪整体形势是非常严峻的。而体制性腐败和结构性腐败的态势也逐渐揭示出腐败者不是单独行为的个体,而是一个以既得利益集团为核心的腐败亚群体。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国反腐败形势为何总是那么‘严峻’?‘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是主要原因。若是从社会学来看所谓的‘窝案’、‘串案’,其实质就是‘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团伙’,就是‘一个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就是‘一个个小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个‘既得利益集团’组成的基本原则,就是遵循按对腐败的‘贡献’进行分赃的‘利益共享原则’。”{11}(P23)

  作为以既得利益集团为核心的亚群体[6],腐败犯罪亚群体的本质在于“权力失范”。对于“权力失范”范畴的提出,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腐败犯罪就是一种公权力滥用的越轨行为,离开权力难以进行各种官商勾结、内幕交易等越轨行为,无权力则无腐败。另一方面,只有腐败犯罪亚群体滥用权力进入到“失范”状态,才能构成腐败犯罪。“失范”代表着腐败犯罪亚群体的行为方式。“失范”范畴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并由美国犯罪学家默顿发展出社会失范理论。“无论是宏观层面的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还是微观层面的社会团体或社会成员的失范行为”,{12}(序言P2)可以说,“失范”构成了一个分析中国转型社会规范解组、行为越轨的固有范畴。尽管最初默顿使用社会失范理论分析社会底层群体因文化目标与行为方式矛盾而发生的犯罪行为,但后来该理论被越来越多的犯罪学家用来分析白领犯罪等社会上层实施的越轨行为。实际上,失范和越轨不仅仅发生于社会底层群体,在社会的上层也存在较为严重的失范状况、越轨行为。“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最可怕的失范是国家权力本身的失范或腐败。”{13}(P32)所谓权力失范,是指在社会上层阶层内部所出现的正式规范被虚置、被替代以及潜规则盛行并为群体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景。而权力失范的机制则是在社会转型和变迁中各种有利于失范的制度因素、规范因素、社会力量所建构成的一种稳定的活动模式。可见,我国的腐败犯罪亚群体是一种以既得利益集团为核心的典型.的失范群体,他们以权力失范为基本手段来获取不法利益,与国家执法系统和广大民众相对抗,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并最终形成由诸多个体或小团体交织纠结成的腐败网络。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腐败犯罪亚群体的“权力失范”本质属性还具有以下两方面特色:一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法治传统、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权力监督模式相比,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才刚刚上路,还存在不少不足与欠缺。故此,我国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失范程度更加严重,在某些情况下,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失范状态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及时的制裁。[7]另一方面,中国人更为注重人情和关系的文化背景构成了既得利益集团权力失范现象大肆滋生的土壤和温床,这种粘合力较强的文化条件和环境导致权力失范的状态日趋加剧。总之,影响中国腐败犯罪的文化冲突发生于反腐败犯罪主流社会和腐败犯罪亚群体之间,具体说是发生于希望公职人员能够清正廉洁、能够遵纪守法的广大民众与处于权力失范状态的既得利益集团之间。

  (二)腐败犯罪中冲突的文化类型

  腐败犯罪中的文化冲突是腐败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之间的冲突与对立,故这种文化冲突主要包括主文化和腐败犯罪亚文化两种文化类型。

  1.主文化的界定

  在我国腐败犯罪的文化冲突中,主文化集中表现为主流社会所持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廉政文化。基于文化哲学的立场,廉政文化是指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以廉政思想为核心的,主流社会所信奉的一整套价值指向、知识、信仰、规则以及所持有的本质的生存方式。具体来说,可从以下三方面来解读廉政文化:其一,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文化源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通过建设法治政府、落实控权理念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方式来推行廉政文化,进而实现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二,廉政文化倡导廉洁奉公的廉政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官员伦理,从而为主流社会提供一种身份认同、情感归属与行为导向。其三,作为主文化,廉政文化时刻在社会生活中与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发生着各种形式的对立和对抗。

  2.腐败犯罪亚文化的界定

  实际上,腐败犯罪亚文化与腐败犯罪亚群体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腐败犯罪亚群体的出现和形成逐渐催生了一种腐败犯罪亚文化。“当一个社会的某一群体形成既包括主文化的某些特征,又包括一些其他群体所不具备的文化要素的生活方式时,这种群体文化被称为亚文化。亚文化可以围绕着职业种类发展而成。”{14}(P78)另一方面,腐败犯罪亚文化一旦形成就能够影响腐败犯罪亚群体成员的思想与行为。“犯罪亚文化能为犯罪亚群体成员提供在反社会意识基础上缔结成的身份认同。”{15}(P240)如果说文化是人类本质的生存方式,那么腐败犯罪亚文化就是腐败犯罪亚群体(包括各种既得利益集团)本质的生存方式。

  所谓腐败犯罪亚文化,是指以既得利益集团为核心的腐败犯罪亚群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和持有的,与主文化的文化规范相冲突的,以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为内核的一种本质性的生存方式。具体来说,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其一,作为一种犯罪亚文化,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来源于腐败犯罪亚群体权力失范的生存状态,腐败犯罪亚群体将权力异化为特权,以特权“宰制”[8]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以特权宰制的方式非法攫取社会资源和财富。其二,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能为腐败犯罪亚群体成员提供实施腐败犯罪时所信奉和遵守的一整套价值标准、内在动机和群体意识。正是基于这一点,腐败犯罪成为了犯罪亚文化所接受的、认可的甚至鼓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其三,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不是孤立的事物,它时刻与“廉政文化”为核心的主文化发生对立与矛盾,它存在于特定的文化冲突之中。总之,腐败犯罪中的文化冲突主要是主文化和腐败犯罪亚文化的冲突,具体表现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廉政文化与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的冲突。

  三、腐败犯罪中文化冲突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腐败犯罪中文化冲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散布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这种文化冲突时刻处于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动态博弈过程中。腐败犯罪亚文化的蔓延和泛滥削弱了廉政文化对社会及个体的规范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廉政文化的虚置,但廉政文化等文化主体不甘于因此而导致的利益受损,必然会借助各种途径推动政府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道德、宣传、管理、教育、预防、打击等政策法律手段,从而遏制腐败犯罪亚文化的传播和蔓延,并保持廉政文化居于主导和主流地位。于是,腐败犯罪亚文化在主文化的打压之下会发生嬗变,如为了规避制裁,既得利益集团逐渐摒弃传统的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隐性腐败开始大行其道,主文化在新的层面遭受新的挑战,新一轮博弈又拉开了序幕。为了全面体察和科学解读上述动态过程,本文选取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制度载体及实现方式作为分析这一文化冲突的特定切面,围绕这些冲突最为尖锐的焦点,系统解读廉政文化与腐败犯罪亚文化之间的对立与矛盾。

  (一)价值指向中的文化冲突

  价值指向是人们心目中关于某类事物的基本看法、整体观念、普遍态度、特定倾向及信念情感。信仰主文化的主流社会所持有的是以廉政文化为代表的价值指向,这直接与腐败犯罪亚群体所持有的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相对立和冲突。

  在基本情感和倾向上,主文化提倡廉洁奉公、执政为民、人权保障等理念为基本情感;腐败犯罪亚文化以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为基本倾向,目前这种倾向在我国政治文化、商业文化和职业文化中处于泛滥状态。政治上的失信与商业中的贿赂、对物质利益的信仰和对功利目标的盲目、各种机会主义和不负责的心态均流露出公共权力滥用的倾向。

  在行为目标的设定上,主流社会通过廉政文化为公职人员设定了以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合理的升迁和合法的利益的成功目标。与此相对立,腐败犯罪亚文化为群体成员设定的目标则为权力和财富等物质利益,“升官发财”是对这一目标的通俗界定,显然这一目标背离了廉政文化的要求,但几千年来在中国的官员阶层中始终有部分群体信奉和践行这一目标。

  在行为选择模式上,廉政文化提倡公职人员做出以集体意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选择,而腐败犯罪亚文化则为成员提供了以个人理性运用权力谋取不法私利的选择模式。上述两种行为选择模式的对立,显然不能仅仅归结为“清官”理念与“贪官”意识之间的对立,这更涉及到生活方式、制度载体和实现方式等层面的内容。

  (二)生活方式中的文化冲突

  “生活方式本质是一种交往方式,是人类为了生存与发展在一定社会的组织和规范中进行交往的典型方式。”{16}(P100)生活方式还可进一步解构为场景、手段及影响三个层面。

  在场景层面,廉政文化在主流社会倡导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和理想愿景。实际上,法治与民主恰恰是治理腐败犯罪的基础秩序。而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的存在空间为权力失范的状态和情景,即腐败犯罪亚群体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控制,权力堕落为为已谋利的特权。

  在手段层面,廉政文化提倡社会成员依靠合法手段获得成功,而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则无视手段的合法性问题,只要能够获得权力与财富等方面的成功,不论手段合法与否。于是,腐败犯罪亚群体最终还是选择了实施腐败犯罪这种非法手段获得各种利益和满足。

  在影响层面,廉政文化通过规范公权力行使者的公务行为,在社会转型的巨变中重塑社会主义主流文化。而腐败犯罪亚群体通过腐败犯罪,最终使腐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并逐步加剧解组社会的基础秩序、冲击并虚置主文化、最终将摧毁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逐步开展与深入,腐败犯罪亚文化对主文化的冲击和影响也在不断的加剧,近年来文化冲突始终处于较为激烈的对抗状态之中。[9]

  (三)制度载体中的文化冲突

  主流社会推行廉政文化所依托的是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代表的正式制度。这种形式上的正式制度是成文的、公开的、明确的、合法的,形式上的正式制度的成功与否、有效与否不仅取决于制度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还取决于制度生存的社会环境和基础秩序。而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所依托的是非正式制度。这种非正式制度既包括与特权宰制相关的习俗、惯例,也包括各种潜规则。与前述的正式制度相对,这种潜规则是不合法的、隐蔽的,它实际调节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分配。“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双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在潜规则的生成过程中,当事人实际并不是两方,而是三方:交易双方再加上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代表。交易双方隐蔽交易时,就变成了以正式制度为对手的联盟。”{17}(P193—194)

  应该说,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博弈中,正式制度并不总是胜者,在很多时候、很多场景下,正式制度往往被潜规则等非正式制度虚置,潜规则往往大行其道,甚至取代正式制度。吴思曾举过一个例子:“旧朝代的行政法规按中央六部的分类归为’六典‘,清朝的阎镇珩仅仅梳理了一遍就花了13年,写了部《六典通考》,竟用了200卷的篇幅。这些正式的典章制度大体都说得很漂亮,勤政爱民云云,规定也越来越具体细致。奈何这些漂亮东西不太中用,倒是那些只做不说的潜文化生命力极强,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劲头。”{17}(P234)在我国当代的特定地区,也出现了潜规则对正式制度大肆破坏的个例。如我国东北某省某地区的原市委书记腐败犯罪案件,该地区各部门的处科级领导均有向当地“一把手”行贿的犯罪事实,以至于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当地市委出台了一个“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政策”。[10]

  (四)实现方式中的文化冲突

  主流社会反腐败不外乎以制度反腐的形式进行,其中最典型的是以法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进而弘扬廉政文化。而腐败犯罪亚文化往往是腐败官员结成各种形式的联盟利用特权保护腐败、利用制度漏洞逃避法律的惩处、扭曲制度的执行等。一般来说,我国往往将反腐败工作看作是一项牵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需要依靠多元力量的社会系统工程。但反腐败所依靠的多元力量中往往潜伏着不同数量的腐败犯罪亚群体成员,这些腐败者为保护腐败收益及其自身地位,为了进一步“升官发财”,他们在与主流社会的斗争过程中往往将权力异化为特权,利用各种特权“宰制”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逐渐扩大腐败的领域和范围,并不断利用权力创造各种非法获利的机会。他们还以“榜样”的作用传播腐败犯罪亚文化,吸引更多地人从事腐败活动。[11]“腐败的根源是让不平等永远存在下去,并为向着社会公正方面进行的变革设置障碍。”{18}(P122)毫不夸张地说,自国家产生以来,人类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已经持续了几千年,影响腐败犯罪的文化冲突亦存续了几千年,这种较量和冲突今后仍将继续下去。

  总之,在这一异常复杂的动态博弈过程中,廉政文化因有其道义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为民众所追求和国家所提倡,故长期处于主流和主导地位,但因腐败犯罪亚文化事实上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廉政文化也无时无刻不受腐败犯罪亚文化的挑战和影响。

  四、腐败犯罪中文化冲突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影响我国腐败犯罪的文化冲突的研讨,分析本文开头所提出的“关于腐败犯罪已成为在文化上可以接受、认可甚至鼓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的问题,不仅需要在制度层面展开研讨,更需要深入到影响腐败犯罪发生的文化根基展开探寻。可以说,腐败犯罪是特定文化冲突的产物,腐败犯罪之所以获得文化上的认可、接受和鼓励,主要是腐败犯罪亚文化为其提供了“正当”理由与根据;随着腐败犯罪亚文化对主文化冲击和挑战的程度加剧,这种“正当”理由与根据对社会各群体和成员的影响就越来越普遍和深远。

  目前,我国腐败犯罪中所呈现出的文化冲突不断加剧和激化,腐败犯罪亚文化的形成与扩散极大地推动了各种结构性腐败或体制性腐败的大肆蔓延和泛滥。以特权宰制权力观念为核心的腐败犯罪亚文化的真正危险之处不仅在于该种亚文化已经在社会各个领域泛化和渗透;还在于这种亚文化似乎开始为各种腐败犯罪提供了某种“合理性”或“正当性”根据,由此以廉政文化为代表的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冲击,腐败犯罪亚文化向主文化渗透,在一定程度上和特定地区中出现了廉政文化被虚置的危险趋势。“在这种腐败文化中,人们不得不接受和认同腐败,不得不习惯用腐败的观点看问题,用腐败的观点指导生活,最后导致社会生存基础彻底被瓦解。”{19}

  随着腐败犯罪亚文化的大肆蔓延和泛滥,以廉政文化为核心的主文化遭遇到空前的危机、挑战和考验,社会稳定的基础和社会结构的支撑面临遭受根基性损伤的危险。如若再放任这种腐败犯罪亚文化、再忽视这种文化冲突,那么我国所追求的和谐社会中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则将很难实现。由此,基于前面对腐败犯罪文化冲突的研究,我们不能不考虑调整原有的反腐策略和反腐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待腐败犯罪一直坚持“制度反腐”的方略,我们不能不反思一下为何既有的反腐败制度和法律被虚置?看上去不错的制度为何在执行中总是被扭曲和“打折扣”?实际上,反腐败制度遭受扭曲有时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制度运作的基础环境出现了问题。正是因为腐败犯罪对社会的基础秩序造成了重大伤害,腐败犯罪亚文化大肆泛滥,腐败者的特权宰制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才导致主文化遭遇虚置甚至面临被犯罪亚文化取而代之的危险。

  因此,如果继续对腐败犯罪亚文化持漠视和放任态度,恐怕再多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出台,也阻止不了既得利益集团对各项法律和政策的扭曲。而重建主流社会以廉政文化为代表的主文化自然属于社会重建基础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治理腐败犯罪这种文化冲突的产物就必须治理腐败犯罪生成和蔓延的犯罪亚文化,培育和重构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廉政文化。只有重建正式制度运行的基础秩序,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重塑社会的文化认同,重构主流社会关于法治政府和控权理念的情感依赖,在社会基础秩序的重建、文化认同的重塑、相关情感依赖的重构之中推行廉政文化,将制度反腐和治理腐败犯罪亚文化、重构主流社会的廉政文化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提供可行的出路。




【作者简介】
单勇,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虞彪,经济学博士后;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注释】

[1]在知识界,腐败问题获得了各学科广泛的关注,很多学科往往使用“腐败”、“腐败问题”、“腐败现象”等范畴进行研讨。在刑法学中,不少学者直接使用“腐败犯罪”或“职务犯罪”等范畴,进而对其展开刑法学分析。在犯罪学中,由于犯罪学是专门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犯罪社会学是犯罪学最为显赫的分支学科,故犯罪学偏好使用与社会学接轨密切的“腐败”一词,以“腐败犯罪”作为研讨的对象。实际上,上述范畴大致指代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或现象,只不过出于使用语境与学术惯例的不同,在用词上有所差异而已。
[2]持有类似观点的学者有很多,此类论断具体可参见以下文献:{美}胡格韦尔特:《发展社会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163页;胡伟:《腐败的文化透视》,《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美}大卫·贝里:《发展中国家的腐败效应》,载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08页;于风政:《腐败文化及其形成与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2年第2期;盛宇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5期;孙立平:《腐败使我们失去了什么》,《领导文萃》2006年第12期。
[3]法律的视角较为关注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法律完善等问题;社会的视角较为重视探究腐败犯罪发生的社会原因,并由此提出社会对策和体制层面的完善举措;国际比较的视角更为关注通过考察国外成熟的反腐败经验和制度,从而为相关制度的借鉴和移植铺平道路;经济的视角侧重于运用各种经济学理论解读腐败犯罪,进而为相关制度的设置提供理论支持。关于此问题具体可参考如下文献:刘金国:《权力腐败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刘守芬:《制度反腐败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王传利:《1990年至1999年中国社会的腐败频度分析》,《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2期;倪星:《中国腐败现状的测量与腐败后果的估算》,《江汉论坛》2003年第10期;何增科:《中国转型期的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研究:一种制度分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盛宇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5期;过勇、胡鞍钢:《行政垄断、寻租与腐败——转型经济的腐败机理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2期;汪丁丁:《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孙立平:《腐败使我们失去了什么》,《领导文萃》2006年第12期;周琪:《美国的政治腐败与反腐败》,《美国研究》2004年第5期;季正矩:《苏共垮台与腐败》,《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0年第5期。
[4]犯罪学界对文化冲突理论的研讨较为丰富,从研究者使用的核心范畴来看,有关文化冲突的犯罪学研究大致可分为规范冲突论、价值冲突论、利益冲突论。关于这些内容的研讨,可参见张荆:《关于犯罪学文化冲突理论的研究与评价》,《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6期。
[5]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时曾代表党中央对“既得利益集团”进行了权威界定,即靠权力、靠权钱交易首先获得利益的“利益集团”。参见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页。
[6]腐败犯罪亚群体主要是指既得利益集团,但在我国人们普遍注重人情和关系的文化背景下,与既得利益集团成员关系密切且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群有时也会被纳入腐败犯罪亚群体,如我国刑法新增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就是为惩治上述人群而制定的。本文仅以既得利益集团为研讨对象,对与既得利益集团成员有关的边缘人群就不再考察。
[7]据学者初步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叶,我国各种腐败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的13.2%—16.8%之间。目前所揭露出来的腐败犯罪存在着无法想象的犯罪黑数空间,如1999年全国法院依法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5亿元,仅占全国GDP总量比重的万分之二,犯罪收益大量流向既得利益集团成员所属的家庭、群体、朋友等。参见胡鞍钢:《腐败: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中国改革》2001年第4期。
[8]“宰制”(domination)是由美国社会学家华尔泽在探讨社会公正问题时所提出的研究范畴。“宰制”的原义是:不同的社会有不同领域间的区分,应坚持领域独立的原则。否则当一些人在一个领域中的优势能够顺利转移成另一个领域中的优势时,就必然使原本应当独立的领域公正遭到破坏。本文使用“宰制”范畴的目的在于突出既得利益集团利用权力疯狂攫取社会各个领域利益的现实。
[9]透明国际1980—2009年间以清廉指数对我国腐败犯罪状况的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文化冲突的剧烈程度。透明国际指出:1980—1985年间,我国清廉指数为5.13;1988—1992年间,清廉指数为4.73;1993—1996年间,清廉指数为2.43;1997年清廉指数为4.73;1998年为3.5;1999年为3.4;2000年为3.1;2001年为3.5;2008年为3.6;2009年为3.6。其中2.5—5.0之间腐败犯罪比较严重。参见透明国际网站,http://www.gwdg.de/uwvw,2010年5月1日。
[10]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1万元,但行贿1万元以下且符合特定情况的也可构成行贿罪。关于该腐败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参见《反腐专家:绥化马德案暴露官场“腐败生态网”》,http://news.qq.com,2010年3月1日。
[11]随着腐败犯罪逐渐成为一种被腐败犯罪亚文化所认同的生活方式,我国近三十年来腐败犯罪的整体态势不断趋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979—1982年查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总数为98225件,1983—1987年间则增至15.5万件,1988—1992年间增至214318件,1993—1997年间更增至387352件(而这时腐败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均已提高),1998—2001年间高达155026件,21年间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平均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参见何增科:《中国转型期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研究(上篇)》,《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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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孙立平.中国社会的腐败扩散令人心惊[N].经济观察报,2006-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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