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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犯罪的制度原因及其防范

发布日期:2011-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京师刑事法治网
【关键词】货币犯罪;制度原因;防范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货币制度与货币犯罪

  由于货币在国家经济和公民生活中不同寻常的地位和作用,现代世界各国无不通过法律规定货币流通的结构和组织形式,以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作为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这就是所谓的货币制度。在我国,人民币是唯一有效的法定货币,其发行权属于国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行货币和变相发行货币。同时,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对人民币的发行制度、流通制度作了严格规定,以稳定金融和物价,统一货币市场,促进经济增长。

  一般而言,货币犯罪是侵犯货币制度的犯罪的总称,它通过侵犯一国的货币发行和货币流通而危害该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和货币信用。在现代社会,各国实行的都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现实经济中的货币由不兑现的纸币和银行存款两部分组成。不兑现的纸币体现着银行对持有人的负债,银行存款体现着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体现的都是信用关系。因此,在不兑现信用货币制度下,信用货币是银行的债务凭证,货币流通实际上是银行的债务转移。由于纸币是由国家发行强制流通的价值符号或货币符号,其本身没有价值,只是代表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因此,纸币流通规律是以金属货币流通规律为基础的,纸币的发行量必须以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为限。在当前不兑换的纸币发行阶段,各国都实行银行券发行限制制度。如英国银行法规定,信用保证发行额为15.5亿英镑,英格兰银行可按其持有的黄金准备以市场金价超限额发行;瑞士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发行的银行券须有40%的黄金准备金,且这些黄金必须存放国外而不能由中央银行自己保存,其余60%可用国家债券和商业票据作担保,充当发行准备金。货币犯罪特别是伪造货币及在现实生活中大量使用伪造货币,实际上相当于中央银行向流通领域多投放了一定量的纸币,而这部分货币是没有银行信用和实物作保障的。这同时也意味着纸币的发行量超过了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使得单位纸币的含金量大大降低,由此将会导致通货膨胀,物价上升,从而扰乱一国的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秩序。

  二、货币犯罪的制度原因

  货币犯罪如此猖獗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分子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金融体系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就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本身而言,导致货币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纸币本身的易仿制性

  与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等货币形式相比,纸币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其币材轻便,成本低廉,便于携带,易于流通。但纸币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其易于被仿制。实物货币、金属货币虽然也可能被仿制,但由于制造困难,成本较高,又不便于携带和运输,因而伪造的经济意义不是很大。故而在纸币出现之前,伪造货币案件虽间或有之,但大规模、大批量地伪造货币的情况还不是很多。而伪造纸币在工艺上比较简单,成本低廉又便于携带、运输、隐藏和流通。同时,现代社会经济与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大规模、大批量地伪造货币成为可能。一方面,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社会财富呈几何级数增长,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大大增加,各国政府不得不大量发行大面额纸币以满足商品流通的需要;另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犯罪分子可以运用高科技手段将货币中的水印安全线、金属线、磁性油墨、接线技术、凹凸印技术、纤维丝等伪造出来,再加上彩色复印技术,犯罪分子伪造的货币与真币几无二致,有时连专家也难辨真伪。上述因素决定了当今伪造货币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数量巨大,从已破获的伪造货币案件的情况看,一案缴获假币几百万、上千万元已不是个别现象;二是仿真度高,从外观及形式上与真币几乎完全一样,极难鉴别;三是进入流通领域的速度快,特别是组织严密的伪造货币犯罪集团实施的制贩假币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假币一旦生产出来,能够通过其各个环节的网络系统,迅速进入流通领域。

  (二)人民币现金管理制度执行不严

  在日常生活、生产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人民币现金,特别是违反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大量使用现金,是伪造货币犯罪日渐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现金管理是国家授权银行依法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及库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严格的现金管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币值,平抑物价,抑制通货膨胀;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现实流通中的现金流量,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我国从50年代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并于1988年8月16日、1988年9月23日由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现金管理的对象、现金的使用、现金收支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严格控制大额提现,防止金融犯罪,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4月9日发布了《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建立了我国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客观地讲,我国有关的法令、规章对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但这些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开户单位超范围使用现金、超限额保存现金乃至私设小金库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为了结算方便,在商品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交易,为制贩假币的犯罪分子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伪造的货币趁着混乱的现金交易大量进入流通领域,严重危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反假币机制不完善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每天进出大量人民币,其业务人员大都具有专门的货币知识和丰富的临柜经验,因而最有机会发现假币及相关犯罪线索,这些机构也因而成为反假币斗争的最前沿阵地,在反假币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体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其主要表现是:1.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的一线临柜人员在上岗前没有经过系统的反假培训,对假人民币的识别、鉴别能力较差,在存贷款业务中误收假人民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而无法及时发现假币,更不用说提供有效的破案线索了;有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假币后不是根据规定加盖“假币”标记后予以没收,而是依客户的要求退还客户或要求客户予以调换;2.假币鉴别仪器鉴别能力不高,有的无法鉴别不同版别人民币的真伪,以假为真和以真为假的情况时有出现;3.有的银行对临柜业务不实行“收支两条线”,一方面导致误收的假人民币有可能再误付出去,通过银行进入流通领域,影响银行的声誉和人民币的信誉,同时,这种状况也给金融机构内部的个别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货币的机会。

  三、货币犯罪的制度防范

  (一)强化人民币现金管理,减少交易中的现金流通量

  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对在本行开户的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和城乡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的现金往来实行监督和管理。开户单位的经济往来,除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其他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一个单位在几个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现金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在日常工作中,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开户银行的监督和稽核,各开户银行要加强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各开户银行对于开户单位提出的支出现金特别是大额现金的要求,要详加审查,对于符合使用现金规定的,足额支付,开户单位支出大额现金的,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对于不符合现金支出要求的,应严格按规定拒绝支付,并耐心说明理由。要积极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宣传国家有关货币和现金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鼓励他们尽可能通过银行进行相关的资金往来,减少商品交易现金支付的频率和数量,以确保交易安全,控制现金流量。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现金使用范围,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是防范伪造货币犯罪的治标之策,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制贩假币案件的发生。因为现金交易和现金流量的减少,并不等于取消现金交易和现金流通,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不可避免地必须使用现金的情况,否则现代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就无法保证。而只要有现金交易和现金流通,只要纸币在货币流通中还占主导地位,犯罪分子就会千方百计地把伪造的货币“投放”到流通领域中,以谋取巨额的非法利益。因此,仅就货币制度本身而言,要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伪造货币犯罪,就要更换币材,使纸币退出流通领域,代之以更先进的货币形式,这就是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末支付领域最引人注目的事件。货币专家认为,电子货币的出现,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又一次革命,正像支票存款代替通货一样,电子货币最终将取代支票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支付手段形式。因此,从防范货币犯罪的角度而言,电子货币的推广和普及应当是一项较为有效的措施。

  (二)进一步完善反假币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防范伪造货币犯罪的功能

  反假币联席会议制度实际上是由政府主导,各有关机关参与的防范、打击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一种松散型的反假币联盟。该制度要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1.各级政府必须改变观念,正确认识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从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把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列入政府的工作议程,常抓不懈,把日常工作与专项斗争结合起来,彻底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搞大规模专项斗争的工作方式;要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功能,注重运用行政管理和政策导向调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协调和解决各单位之间在工作中的矛盾和出现的问题,为反假币工作扫除障碍;要建立强有力的反假币工作专门领导机构,将反假币工作办公室改设为各级政府的一个专门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权限和职能,专职负责反假币工作。2.反假币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不但要在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自己的反假币职责,而且要注意与其他单位的协调与配合,避免各自为政,不必要地耗费过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中公安、银行、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尤为重要,只有以这些机关为主导的所有反假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才能从整体上发挥该制度的最佳效果。3.建立快速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一是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全国性的反假币信息中心,定期向全国各地的反假币工作办公室发布、通报假币犯罪的基本情况,各地的反假币工作办公室也定期将本辖区内假币犯罪情况及时通报全国反假币信息中心,全国各地的反假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需要时可以通过网络查阅各种假币犯罪的相关信息,从而形成全国性的反假币信息网,为反假币工作提供一个渠道畅通、反应迅速、高效运作的信息平台;二是建立假币鉴定结果通报制度,各级人民银行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鉴定的假币,特别是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反假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求鉴定的假币,要及时、准确鉴定,迅速通报鉴定结果;三是定期召开反假币联席会议,交流信息,通报案情,总结经验,磋商对策。4.加强跨地区的反假币工作合作。要树立反假币工作全国一盘棋的全局观和大局观,对于涉及数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制贩假币案件,要在全国反假币工作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统一行动,各相关单位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在信息、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相互支持,力争早日破案,彻底端除假币窝点,将所有罪犯缉拿归案,不使漏网。

  (三)建立完善的银行反假币运行机制

  如前所述,银行作为反假币工作的前沿阵地,对防范假币的流通蔓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银行反假币工作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内部相关制度的严格执行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谓“收支两条线”,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临柜办理存取款业务中,应将银行自己用于支付的现金与客户存入的现金分开管理,前台临柜人员收取的储户存款不得再直接支付出去,而必须经后台人员查验后才能用于支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假币,防止假币经银行再度进入流通领域;另一方面有利于查清产生问题的环节,明确责任的归属,同时还能最大限度地防范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假币换取真币案件的发生。2.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识假辨伪能力。

  货币犯罪的治理与防范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多种手段,联合多个部门进行综合治理,仅仅依靠司法机关和运用刑法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它不仅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能力合作,更有赖于普通公民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公民辨假识假能力的提高和增强,这是一项至为艰巨和困难的工程,也是从根本上防范货币犯罪的非常重要的措施。货币犯罪的治理和防范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决非几次专项治理工作就能从根本上解决的。只要货币这种等价物存在,以货币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杜绝,这是由人的趋利的本质所决定的,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这是货币犯罪的基本规律和趋势,也应是我们制定打击和防范货币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出发点。




【作者简介】
柳忠卫,单位为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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