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立法规范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人
发布日期:2011-09-25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即使是病人,被认为是“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人,同样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
2010年,公安部在武汉召开的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强调收治程序和收治对象的把关,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不得接收。承担强制医疗任务的精神病医院统称为“安康医院”,以区别于普通精神病医院;目前中国共有安康医院22所,分布在18个省市区;规定的收治对象为有“杀人、放火、强奸、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等五大类精神病人”。这只是有针对性的一种措施,并不具有广义性。
又窃喜——《精神卫生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精神卫生法(草案)》首先就是一部权利保障法,表现在三个主要方面:一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医治的权利;其二,保障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碍患者伤害与侵犯的权利;其三,保障正常人免于“被精神病”的权利。
《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草案确认了精神病人拒绝住院的权利。同时,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最重要是要严格收治程序,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对构成犯罪的处罚等。《刑法》也应当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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