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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发布日期:2011-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具备法律效力。

  有效的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

  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能够依法承担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还必须年满18周岁。

  ⑵.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⑶.签订劳动合同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平等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政治上和人身上的依附关系,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当事人双方自己的愿望,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违反以上条件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的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包括两种: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同时,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能由双方当事人来认定,而是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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