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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1-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学实践教育论丛第1卷
【摘要】法律公益把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事业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应有之义。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有具体的可行性。借鉴诊所法律教育发展成熟的国家对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制度支持的经验,从而完善中国高等法律院校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具体制度,这对促进诊所法律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对促进法学教育改革事业、促进和谐法治社会建设都有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诊所;实践规则;制度支持;法律援助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尝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1]。 2002年7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初步实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诊所法律教育从2000年引入到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来,已经得到蓬勃发展,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由最初2000年9月的7所院校开设(2002年增加4所,2003年增加10所),到2008年已有50所院校开设 [2],2010年4月5日,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会员单位的高等院校已有131家[3]。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大陆地区进展顺利,法律诊所的教师和学生成为法律援助的一支有生力量。 [4]但毋庸置疑,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问题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可行性

  1.法律公益是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粘合剂。诊所法律教育是以现实公益法律实务、特别是以法律援助为载体,以教育和培训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实践经验和法律公益理念为核心、采用互动参与方式的法律教育模式[5]。诊所法律教育的本质注定其与法律援助须臾不可分离,法律公益让法律援助制度和诊所法律教育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关系密切,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一诞生就与它的法律援助联系在一起。当田纳西州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开办了诊所法律教育以后,便在“当地的社区中心办了一个免费法律援助办事处”。[6]

  法律援助作为实现法律公益的一项主要制度,保证贫困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帮助弱者维护其权利。诊所法律教育可以培育学生的法律公益意识,践行法律公益并促进法律公益精神的弘扬,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公益具有天然的契合性[7]。法律诊所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法律援助的新形式,因适应了现实的社会需要,完全契合国家的法律援助目标和政府支持鼓励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精神,这也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诉求所在。法律诊所较为独特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使其在法律援助中有着自己的优势。[8]

  2.法律援助事业在高等法律院校兴起和发展,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了基础条件。从上世纪80年中期开始,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活动在高等法律院校兴起和发展,为法律援助事业做出贡献,也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了基础条件。1984年10月15日西北政法学院成立了法律服务中心,1992年武汉大学成立全国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弱者权利保护中心。1994年司法部在几个大中城市进行法律援助试点工作。1994年,北京大学成立法律援助协会。1996年以后,伴随着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逐步建立,高校日益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关注力度,全国各地的一些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纷纷向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成立法律援助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9]。1996年10月11日,复旦大学法律系成立全国第一个由大学生志愿者组成的无偿性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复旦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1997年11月19日,华东政法学院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创立。1999年6月,烟台大学成立“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中心”。2005年5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立“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2000年9月,清华、北大、中国人大、中国政法这四所大学的数十名法律专业的研究生自发组织起来成立了“Mylaw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等[10]。

  诊所法律教育旨在训练法科学生成为合格的高素质的律师,并为贫困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顺应了建设法治国家促进人权与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

  二、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法律诊所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的意义已经被大家所认识,诸多人士都认为法律诊所学生从事此项工作大致有以下几点作用:

  1.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以法律援助方式进行教学模式改革的讨论,是以外部力量冲击传统法学教育,增加其变革的动力。在“传统”教学模式对“现代”教学模式无法从内在的机制改革方面予以回应时,社会需要得不到满足这一现象,逐渐暴露出法学教育改革的桎梏所在。诊所法律教育给法学教育改革引进了一种新型价值取向,或许可以摆脱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思想奴役及行动懒惰,清除由历史形成的障碍,从而解决发展问题 [11]。

  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密切结合的教育模式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一种新的教学思路。加强实践教育,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和要点,诊所法律教育顺应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大趋势,适应了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是实现法学教育素质教育改革目标的形神兼备的承载体。

  2.可以缓解政府法律援助供给不足的问题

  法律援助申请批准情况汇总表(不完全统计) 


 
年份
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批准率
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批准率
行政案件申请法律援助批准率
2002
 
75.0%
 
2003
 
59.0%
 
2004
 
 
 
2005
69.0%
79.5%
65.6%
2006
75.0%
75.7%
61.4%
2007
86.8%
74.9%
69.6%
2008
76.8%
88.2%
75.7%


  资料来源:2002年、2003年数据来源于蒋建峰、郭婕:《2003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3期;2005年、2006年的数据来源于丛卉:《2003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5期;2007年、2008年数据来源于:《2008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司法部网站。

  从上表的数字可以看到,法律援助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比率还是很高。就2008年而言,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未获批准的比率为23.2%;民事法律援助申请未获批准的比率为11.8%;行政法律援助申请未获批准的比率为24.3%。

  就2008年而言,民事法律援助申请中,因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未获批准申请数占未批准数的44.8%,因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未获批准申请数占44.6%。行政法律援助申请中,因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未获批准申请数占未批准数的37.3%,因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未获批准申请数占47.5%[12]。因经济困难标准不符合要求而不能获得法律援助而言,经济收入略高于法律援助设定标准的家庭也难能承担律师费用。当然经济困难的标准的设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过高过低都不合适,但这个标准的设定会极大地影响法律援助的范围。如果法律院校的法律诊所来进行法律援助,自然可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2004年以来,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2008年办理案件近55万件,提供法律咨询超过430万人次,但根据粗略测算目前我国每年实际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的案件仅占需要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13]。高校法律院系依托法律诊所有源源不断的法律人才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将会大大弥补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同时也为将来的法律援助队伍储备优秀的专业人才。

  截至2008年11月,中国大陆地区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律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22万人,法学硕士在校生6万多人,法律硕士在校生3万多人。如果都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每一个高校(有的高校同时有多个诊所,如中国政法大学就有刑事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农村法制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等5个)设立面一个向不同援助人群的法律诊所,以每个诊所每年大约可以援助30件计算,则全国法律诊所每年可援助案件就是很可观的数目。所以,诊所法律援助是中国法律援助事业中一支不可小视的充满热情和富有社会责任心又具备专业水准的力量。

  3.有利于提高法科学生的业务水平帮助其顺利就业

  伴随着大学扩招,庞大的法科学生的就业率已经位列各专业大专院校学生就业率倒数第一[14]。除了社会需求量的问题、法科学生毕业人数多的问题、对法科毕业生的法律职业资格的硬性要求外,法科学生的业务能力低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近年来包括律所在内的用人单位普遍抱怨法科毕业生的职业能力,法学院毕业生也普遍感到自身法律实践能力的不足。这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教育设置的课程只从知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考虑,对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关注不够,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要也有关系[15]。

  法科学生求职,用人单位不仅在乎文凭和法律职业资格,更看重应聘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大学生迫切需要实践能力和相关经验,这直接关系着他们能否顺利实现就业。社会希望法科学生拥有律师从业的技能(律师从业技能包括解决问题、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沟通、咨询、谈判、诉讼及其他可选择的争议解决程序、法律事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发现并解决道德的困境,提供有力辩护、维护公正、公平和社会道德以及律师职业的完善和自我发展这些能力[16]),而我们当下的法科毕业生明显缺少这些能力。调查表明中国法科学生普遍认为法律教育缺乏对上述技能的训练。过去,上述技能也许并非适合于中国的法律工作者,然而现今这些技能正日益变得重要[17]。

  传统的法律教学与市场需要的严重脱节,传统法律教育的目的的最初并非是培养律师,忽略培养从业律师应当具备的各种技能也实属必然。法科学生急需的这些基本技能,传统的法学教育课程和实践类的活动没法完成。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下,学生没有在老师的指导下亲自完整处理的一个具体真实案件的机会。即使在毕业实习的过程中,也不会完成这个工作。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为学生和学术界提供了实践和认识社会的窗口[18]。诊所学生承办实际的法律援助的案件、训练其掌握实际的法律应用能力,正是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在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学生通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要学习办案,办案的过程就是一个提高学生法律工作能力的过程。学生在进行法律援助时,需与控方或对方代理人进行辩论,应变各种没有意料到的情况,充分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些都是对法律工作能力的锻炼和考验[19]。

  部分院校的法律诊所的数目(不完全统计)


学校
数量
诊所方向
资料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5
刑事辩护;农村法治;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法;民事;校外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网站,2009年12月3日访问
西北政法大学
6
劳动法;刑事辩护;立法;公益;民事;农村社区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网站,2009年12月3日访问
北京大学
2
民事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09年12月3日访问
清华大学
3
动者权益保护(简称劳动诊所);弱者权益保护(简称弱者诊所);公民权利救助法律诊所(简称公民诊所)
清华大学法律诊所网站,2009年12月3日访问
华东政法大学
2
刑事辩护;劳动
 
中国人民大学
1
刑事
 
武汉大学
2
行政;刑事辩护
 
  我国的高校的法律诊所已经涉及到了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妇女权益、立法、人权、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未成年权益、农民权益、少数民族权益、环境法、国际法等多个方向,这些诊所分布在大中小城市、农村、少数民族地区,采取法律咨询、办理案件、撰写调查研究报告、提出立法建议等形式[20]。采用多元化的诊所形式(内设式诊所、外置式诊所、技巧模拟演示型诊所[21]),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多方面地培养学生的能力。

  三、美国对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制度支持

  在美国,各大学法律诊所课程选择那些能为各类案件中的贫困人群提供免费服务的案件,相当一批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组成部分,法律诊所遍布各个法学院,早在1951年就为全美民事法律援助六大机构之一[22]。

  在美国,法律诊所提供法律援助已被联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接受认可,其每年的服务指标也被计算在联邦及各州法律援助的统计当中。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和民间机构共同承担民事法律援助事务,根据援助对象不同划分出多种形式的援助机构,如移民援助、妇女援助、劳工援助、住房租赁援助、福利援助等。针对社会上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不分种族、性别予以服务。法律诊所采用撰写文书、参与调解、法律咨询等非诉讼方式。社区法律诊所帮助社区政权建设,受到基层政权组织的欢迎[23]。

  美国的大多数州为支持法律诊所教育,出台了法律诊所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机构对法律诊所教育予以充分支持的法律规则[24]。美国许多州制定了内容大致相同学生实践规则[25]。这里主要以美国蒙大拿州学生实践规则,密苏里州学生实践规则[26]为例、结合康涅狄格州学生实践规则[27]、马萨诸塞州学生实践规则[28]、加利福尼亚州学生实践规则[29]对此予以说明:

  (一)蒙大拿州学生实践规则规定的适格的诊所学生[30]

  1.学生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正式录取;

  2.学生已经完成至少两完成最低限度的法律课程的学习(如密苏里苏州要求学生完成相当于三个学期的法律课程学习,已经修完可毕业的法律课程总数一半的学分;如果该诊所学生没有意图参加相关的考试,也没有在法学院注册,该诊所学生应按照相应的要求完成注册申请并且已经缴纳所需学费[31]),已经完成法律诊所要求的必要的准备课程;

  3.学生经诊所项目主任可,具备优良的品质及适格法律能力,可以作为法科实习生接受培训(学生的品格和能力由法学院予以保证[32]);

  4.学生不得向其所服务的委托人索取或接受报酬或补偿,但律师、所在法学院、法律援助机构或政府如公共辩护人机构等可以对学生做出补偿;其他相关机构也可以根据其本身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诊所学生提供的是没有报酬的服务,但这不应妨碍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学校,公共辩护人机构等给与学生一定的费用。

  5.学生应以书面方式保证自己已经阅读并遵守规范律师行为的职业道德规范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遵守所在的法学院制定的内部职业道德规范;

  6.学生出庭应由执业律师向法庭介绍。

  (二)密苏里州对学生代理案件的当事人要求[33]

  1.诊所学生,可在本州任何法院或任何行政法庭代表当事人出庭,当事人要么是贫困者,要么是由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的诊所的客户;

  2.学生代表委托人出庭,要有其书面同意的授权,并且经指导律师书面同意。根据宪法规定、州法或法院规则,该委托人没有权利获得指派律师,监督律师不需要亲自出庭;该当事人有权获得指派律师的情况下,监督律师必须亲自出席整个诉讼程序的过程,并应对学生的行为负完全负责。

  3.学生向法院递交的法律文件如诉状,应该由指导律师和学生共同签名[34]。

  (三)学生实践指南

  1.学生接受委托时,要向委托人解释其在案件中的角色及其限制[35];

  2.学生在指导律师的监督下,可在指导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从事以下活动:准备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件(指导律师应签名)、调查取证[36];在预先咨询指导律师的基础上,提供咨询,进行协商以及其他适当的法律服务[37]。

  3.学生在指导律师的监督下,可以出庭、参加在本法院的诉讼程序。[38]学生出庭,指导律师应该予以陪同;指导律师应对学生的工作承担职业责任并监督其工作质量[39]。

  4.即使允许学生出庭,法官可基于司法程序或保护当事人或证人的利益的考虑,拒绝学生参与审判程序,同时要求指导律师对该案件承担所有责任[40]。

  (四)对诊所学生专业要求和保密义务[41]

  1.对诊所学生的专业要求

  学生在整个过程中必须呈现专业水准,并且应以最高职业标准为导向;学生应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当事人;学生应全力以赴促进实现案件的及时解决;学生应当尊重法庭,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在法庭上实施欺诈行为或企图欺骗法庭或向法庭隐瞒情况;学生在法庭或律所、法律诊所的穿着应当得体。

  2.保密义务

  学生不得与搭档或指导老师以外的人员讨论案件或向其透露诊所、委托人或其他事项的需要保密的信息,这一保密义务延续到学生结束诊所工作之后;除非得到指导者的书面许可,不得将案卷带离诊所;在参加为委托人服务的任何诊所工作之前,学生应签署书面合同同意遵守此项保密规则。

  四、中国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完善路径

  1.加快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的步伐

  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容与法律援助紧密结合,使法学教学活动成为法律援助的一个组成部分。[42]我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固然是为了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缺陷和不足,但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经验看,它也反映了法学教育的共同的规律和共同的价值判断[43]。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试点(最初7所高校)取得了成功[44],相继有多所院校开设了该门课程,到2008年已有50所院校开设[45](美国的127家法学院中的绝大多数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46]),截至目前,成为中国诊所教育委员会会员单位的高等院校已有124家。把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作为一门必修课的条件已经初步成就。

  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各校的法律诊所都是结合本身的实际条件来安排该课程的具体内容的,并不划一。总结各地经验,确定相对统一的课程内容,尽快让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实属当务之急。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进入到法学专业教育计划成为必修课,诊所学生的学习及表现被监督和评估,甚至把接受法律诊所教育作为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培训制度的一部分。

  当然,确定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具体内容必须考虑现实中的具体情况,先简后繁,从咨询、代为撰写法律文书、民事诉讼代理入手,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能好高鹜远[47]。由于法律诊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以法律咨询为主、代理案件为辅。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根据诊所学生的业务能力,处理一批不太严重的刑事案件还是可行的,只要制定好相关的操作程序,依法办案,能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诊所学生实践规则,解决学生“准律师”身份问题

  法律诊所学生从事真实的法律业务的身份问题,囿于各国法律体制,均有不同的要求。在日本,由于其律师法的限制,法科大学法学院中的学生没有资格从事与开庭审判有关的工作,目前的诊所法律教育仅局限于辅助性的法律事务[48]。在英国,对出庭律师的权利有严格的限制,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学生不能出庭辩护,在仲裁诉讼中可以出庭[49]。美国的大多数州为支持法律诊所教育,出台了法律诊所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机构对法律诊所教育予以充分支持的法律规则[50]。

  从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看,诊所学生作为公民从事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8条,行政诉讼法第30条)和辩护工作(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8条))是没有问题的,诊所学生在办理真实案件时所享有的权利远不及律师,但诊所学生的调查取证会因为无律师身份遇到阻力,很多机关或单位拒绝学生正当的调查要求[51]。从行政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来看,学生要查阅庭审材料需要经过法院许可,学生也不享有执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为辩护人的学生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同在押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均需得到司法机关的许可。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诊所学生难以涉足侦查段阶,更无从谈及律师享有的权利。

  但限于中国现行法律的制约,法律诊所只是一个教学机构而不是一个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诊所学生仅能以一般公民的身份承办具体案件,这个状况势必影响法律诊所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对法律诊所的职业化教育产生不利影响。从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长远利益考虑,赋予法律诊所以特殊地位、给与诊所学生准律师身份,对发展法律职业教育、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其职业道德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学生在三大诉讼中承办具体案件资格均无问题,只是其享有的权利不如执业律师。如果认同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为推进法律诊所教育,专门出台一个法律诊所学生实践规则也是顺势而为。对法学院资格、诊所学生的学习年限、法律知识水平、品行、督导律师资格、诊所主体资格、诊所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等等给出一个细致的规定[52]。

  3.确立法律诊所作为一个独立机构从事法律援助的地位

  《法律援助条例》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模式说明在制度层面上,法律诊所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顺理成章。《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到高等院校的法律学生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是受到政府鼓励和欢迎的,遗憾的是《法律援助条例》没有对高等院校的法律学生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从域外法律援助的经历表明,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是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必要保障。政府法律援助与民间法律援助相辅相成乃是最大程度通过法律援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社会正义的最佳策略[53]。

  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法律诊所依托于其他机构,不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如果只把法律诊所仅仅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组织形式,不能直接以法律诊所的名义对外开展法律援助,就很难为社会所理解和认同。为发挥诊所法律援助的效能,把法律诊所搭建成开展法律援助的独立机构。作为服务背景下的法律诊所,其性质相当于法律援助中心。如果高校的法律诊所成为法律援助的一个社会团体,也为获得财政及民间基金的资助创造了条件[54]。

  政府应将诊所援助纳入法律援助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可会同高等院校研究,借鉴域外法学院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有益经验,把学生的法律公益服务活动纳入到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如司法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出台全国高校法律院系“诊所法律教育”方案;司法部会同公检法等部门,解决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诊所学生尤其是法律诊所学生的身份问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会同所在地的高校的法律院系商讨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问题等[55]。

  4.筹措资金,为诊所学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奠定物质基础

  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成本较传统的法学教育而言更为昂贵。诊所课程除了上课的教室以外,还需要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甚至还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运作诊所项目的行政事务。法律援助的案件的法律服务费用涉及到的办案经费又是一项不菲的成本。

  美国各大学的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在启动之初,美国福特基金会是最主要的赞助者。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美国国会对该项目给与资金的支持,这种支持到克林顿政府时期才告结束,这种资金支持让法学院有了相对宽裕的时间来运作诊所项目,从而完成了从外来资金的资助到法学院本身的过渡[56]。诊所教育取得好绩效的美国法学院在课程设置和经费安排上都高度重视,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了较为充裕的可以直接利用的资金。如耶鲁大学法学院诊所项目的经费占到其每年全部经费的10%。[57]

  到2008年底,诊所教育委员会资助了34家院校的法律诊所[58],非政府组织国际司法桥梁资助了16家院校的刑事法律诊所[59]。从中国已经开办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来看,资金来源仍然主要是各个基金会的赞助。但着眼于长期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项目来看,还有赖于自己的教育经费的投入。多方筹措资金,满足法律诊所的经费需要,是诊所法律教育项目持续发展的一个基础性条件。

  5.继续提高诊所学生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

  服务性理念是诊所法律教育一个基础性问题,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也是在法学教育方法和为贫穷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也是在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不管法律诊所以何种方式为弱势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性理念始终都需要予以贯彻[60]。诊所学生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要把服务质量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

  在政府相关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把法律诊所搭建成开展法律援助的平台,为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的认可,法律诊所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和提供规范而有效的专业到位的服务。从已经开展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院校来看,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享受了较高水准的专业服务,这是基于诊所老师的知识和执业经验、学生的专业性[61]。但从诊所法律教育长远战略视角看,应该确立诊所学生进行法律服务的实践指南性的规范标准,便于对服务质量有一套评估的依据,细化具体的要求,建立诊所承接案件的预警机制。




【作者简介】
刘晓东,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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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美】小查尔斯· J· 奥格利特里:“对中国实施获得律师辩护权的建议模式与方法”,载宫晓冰主编:《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版,第143页。
[19] 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20]刘东华:“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历史回顾”,载《2009年诊所法律教育年会论文集》(2009年8月10日—12日,中国哈尔滨),第29页。
[21] 【美】小查尔斯· J· 奥格利特里:“法律援助的作用及其与政府、法律职业者和法学教育的关系”,载宫晓冰主编:《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版,第541页。
[22] 杨欣欣主编:同注6,第75页。
[23] 【加】戴维·克里勒:“法律援助的跨法域研究”,载宫晓冰主编:《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版,第74页。
[24] 沈开举、王红建:“试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载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学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442页。
[25] Titi liu:同注17。
[26] Missouri Student Practice Rule(Rule 13),//law.wustl.edu/
[27] Connecticut Student Practice Rules, Connecticut Practice Book (Revision of 1998),//www.law.uconn.edu/content/student-practice-rules
[28] Massachusetts Student Practice Rule 3:03 Issues, www.northstern.edu/law/pdfs/career_services/guide_sjc303.pdf
[29] Rule 9.42. (Certified law students), 2009 California Rules of Court, //www.courtinfo.ca.gov/rules/index.cfm?title=nine&linkid=rule9_42.
[30] 蒙大拿州学生实践规则第3条(蒙大拿州立律师协会,1991年8月13日),转引自诊所委员会——国际司法桥梁刑事法律诊所全国培训会议材料(2009年8月12日—13日,中国哈尔滨)
[31] Connecticut Student Practice Rules, Connecticut Practice Book (Revision of 1998),//www.law.uconn.edu/content/student-practice-rules
[32] Rule 46B of the Rules for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Eighth Circuit,//law.wustl.edu/.
[33] 密苏里州法院规则第13条(2006年1月1日生效);Rule 13 of the Missouri Court Rules, Missouri Student Practice Rule(Rule 13),//law.wustl.edu/
[34] 南卡罗来纳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实践规则;密苏里州法院规则第13条,RULE 13.04 of the Missouri Court Rules,//law.wustl.edu/
[35] 南卡罗来纳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实践规则,//law.wustl.edu/
[36] 南卡罗来纳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实践规则;密苏里州法院规则第13条,RULE 13.04 of the Missouri Court Rules,//law.wustl.edu/
[37] 蒙大拿州学生实践规则第2条E款(蒙大拿州立律师协会,1991年8月13日)。
[38] Rule 46B of the Rules for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Eighth Circuit,//law.wustl.edu/ 
[39] 南卡罗赖纳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实践规则第2条E款,//law.wustl.edu/
[40]蒙大拿州学生实践规则第2条E款(蒙大拿州立律师协会,1991年8月13日)
[41] 转引自诊所委员会——国际司法桥梁刑事法律诊所全国培训会议材料(2009年8月12日—13日,中国哈尔滨)。
[42] 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载《环球法律评论》第2005年第3期。
[43] 蔡彦敏:“找寻法律诊所教育与中国法学教育契合之路”,载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学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325页。
[44] 刘东华:同注5,第29页。
[45] 陈建民主编:同注2,第9页。
[46] 陈健民:“美国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模式对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启示”,载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学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413页。
[47] 刘加良、刘晓雯、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研究”,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6)。
[48] 王立民、牟逍媛主编:《诊所教育的理论和实务》,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第6页。
[49] 甄贞主编:同注15,第23页。
[50] 沈开举、王红建:同注24,第442页。
[51] 金权、王洁琼:“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学教育改革——来自学生的视角和建议”, 载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学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490页。
[52] 刘晓东:“诊所法律教育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载《2009年诊所法律教育年会论文集》(2009年8月10日—12日,中国哈尔滨),第58页。
[53] 蔡彦敏:同注43,第.326页。
[54] 朱泉鹰、陈昌锋:“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要素与支持系统”,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15辑。
[55] 宫晓冰主编:同注10,第85页。
[56] 蔡彦敏:同注43,第329页。
[57] 陈健民:同注46,第415页。
[58] 刘东华:同注5,第33页。
[59] //www.cliniclaw.cn/lawc/bylawsub.asp?modeId=10
[60] 牟逍媛:“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探索”,载《2009年诊所法律教育年会论文集》(2009年8月10日—12日,中国哈尔滨)。
[61] 陈健民:同注46,第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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