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许“私了”的七种情况
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京津冀资深大律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保定广播电视报》“社会说法”专栏作家,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刑事代理与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公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房产、工伤、债权债务、商标侵权、社会调查等民事诉讼代理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交通事故不许“私了”的七种情况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2)、(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4)、(5)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6)、(7)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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