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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商城事件的法律行为分析

发布日期:2011-10-13    作者:110网律师
 淘宝商城事件目前愈演愈烈,被媒体称为“不亚于当日腾讯大战360”的网络事件”。       从目前媒体所来的消息来看,网店店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以围攻淘宝商城多家网店巨头的方式,表达对淘宝的政策不满,二是采取现场抗议的方式向淘宝施压,三是继续利用网络技术的手段,通过论坛、即时通信工具争取更多的人群来支持这种对抗。
 
   淘宝方采取的方式:一是马云的言论影响,马云则在微博上以“我们做了最该做的事”,强硬的回应此事,二是淘宝官方称,针对此事已经报警。
 
笔者仅针对目前的这几种方式谈谈自己的看法。
 
先分析网店主的法律行为分析:
 
第一种方式,从民法角度,肯定不妥,毕竟在面对纠纷是否首先采取法律救济手段是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法制的标志,采取自救在现代社会是最后的方法。因此,无论最终通过何种方式追究责任-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这种行为终究要受到处罚。
 
第二种方式:采取现场抗议,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不容易控制现场,稍有不慎,群体的激情或愤怒会转变为暴力,同时,人数的不断扩大,性质会演变成为非法集会,或非法游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非法集会或游行均不会容忍。组织者或激进者会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三种方式:只要不发表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论,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禁止,因此,并不能强制要求网站论坛或即时通信工具提供者停止服务(有律师称,发律师函要求停止,//blog.sina.com.cn/s/blog_49e5b1240100ya0r.html?tj=1 ,我认为不妥),毕竟互联网法律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技术中立”,即提供技术者无罪,否则追溯起来,由于各网店主分散全国,最直接的办法是全国断网,一切都烟消云散(再想,可能移动、联通也暂时断网更好)。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采取对技术服务者打击的方法来化解纠纷、掩盖矛盾,是最不可取的方法。
 
对于淘宝的法律行为分析:
 
一、马云作为公司负责人,发表的言论无异是公司的意志和态度,即强硬到底,拒不妥协。
 笔者认为,之所以马云能这样强硬,肯定是认为其法律风险已经被评估,即淘宝的的“交易规则 ”等,(被称为“霸王规则”或”垄断规则”),这份规则,如果笔者没记错,是没有合同期限的,当然最主要的是一旦签署淘宝有最终的修改权,正是这样一些类似规则,支撑了马云的强硬。笔者在今年五六月份代理过一起网店主诉淘宝的案件,当时即了解了这样一些信息,一是很多早期的店主对淘宝的规则霸权极为不满,但碍于生存之路在别人之手,无法反击,只有签署,二是很多店主认为,早期正是因为这样一大批网店主早期的积极参与,才积累了人气,造就了淘宝的今天,在他们看来,他们也是淘宝王国的积极建造者,淘宝生猛的做法,极大伤害了早期店主的热情,,无论如何终有“卸磨杀驴”“过河拆桥”之感。
 
从法律上来看,淘宝与店主之间毕竟是一种民事关系,或者说是“契约(合同)”关系,合同修改,应当遵循协商原则,虽然在事实上逐一协商在操作上可能不现实,但有店主代表参与无颖是一个好的方法,或可以先发布一个征询意见,听听店主(包括消费者)的诉求和想法,总比硬塞一个生硬的规则要好,符合民事关系的处理原则和流程。
笔者认为,淘宝可以细致的再做一些工作,比如说,以店主的年限早晚或销售状况进行分级,对早期的参与者给予相应的优惠等方式修改双方之间的合同,分级、分批、分层的调整实现整顿比不论清红皂白一棍子打死要强的多(有很多网上的评论称赞同和理解淘宝的做法,笔者也部分认同,但是目前的淘宝的表态,表现的是一个市场霸王的面孔,只有传统专权王者才享有的权利!)。毕竟法律上的合法,如果完全不合理不公平,违背正义,法律也要让步修改(法理上有所谓“恶法不是法”的讲法)。
作为律师或法律顾问者同行,无权也无能去评价同行给客户所做的建议,但笔者认为,在处理此问题时,换位思考也同样重要,这样给出的建议可能争议更少。据说淘宝有六十多人在研究完善交易规则,但这些交易规则通常没有召开消费者代表和店主代表会议讨论过。
 
二、淘宝官方称,针对此事已经报警,言下之意,我们不处理(如果是类的发言会,发言人估计说完此扭头就走),此事交由政府处理。笔者认为,这样发表言论,无异也是“2011年公关史上的败笔”。这样的言论,无异是将企业自身的责任引向了政府,同时,利用公权利的压制,是最容易引起民众的强烈反感!
     作为企业方,应当正面的回应,以我们正在积极的处理,积极的协商此事为回应更好,报了警,事没了,同时,踢个皮球给政府和警方,无疑使警方更被动,因为,目前的事件,如何追究责任,现有的法律规范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政府的回应,只能是兼顾双方利益,同时也要保持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报警”不能成为解决争议的方式(“报了警了”能不能成为网络流行词),而只能引发民众对公权力滥用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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