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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热中的劳动者权益不能只是传说

发布日期:2011-1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国家四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另外,北京人保局也在2010年规定,自2010年7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发放;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的标准发放。该通知中还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维权提示: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在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下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另外,高温津贴不得包含在最低工资之中,并且需要按月发放,不得按工作日发放。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需要强调的是,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凡是符合当地规定的高温费发放条件的,都应当领取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能以“级别”、“编制”等为由拒绝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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