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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什么情况下能解除劳动关系?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1-10-2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企业什么情况下能解除劳动关系?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公司是老板的,你是给老板打工的,老板想让你干你就干,不想让你干了,就得走人,是这样吗?如果你与公司有劳动合同,你还可以拿合同说事儿,如果没有合同,是否就得卷铺盖走人呢?
【案例一】蔡小姐2004年大学毕业后不就应聘到一家会展咨询公司做了一名咨询服务人员,蔡小姐是独生子女,平时就爱网络游戏。上班以后工作上漫不经心,经常在上班时间偷着打一些电脑游戏。一天,趁公司经理外出,蔡小姐又偷偷地玩起了电脑游戏。由于玩得正起兴,没有想到经理会突然回来,结果被逮个正着。经理口头警告她:“第一次先不予追究责任,暂且记下,如果再看到你上班时间打游戏,就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对这件事蔡小姐也没有放在心上,12月的一天,刚刚接待完两个客户,蔡小姐闲着无事,抱着侥幸心理又玩起了电脑游戏,结果被身后的同时告了密。经理把蔡小姐叫到办公室,翻开桌面上公司的《员工守则》,指着其中一条规定对蔡小姐说:“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办公电脑玩游戏;违者,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再犯,则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所以对不起了,蔡小姐,根据公司《员工守则》。、,我现在正是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请你到其他公司施展才华、另谋高就吧。”
在蔡小姐不得以离开公司后不久就因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案例二】某快递公司2000年2月招工,女工谢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谢某的工作岗位为机器操作工。但是上班后不久,谢某不仅精力不集中,漠视劳动纪律,而且在操作机器过程中经常犯错误,导致快递在她这一环节滞留,给单位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在此期间,公司又查证谢某的招工考试成绩根本达不到录取分数线,以前从来没有操作过机器,只是为了应聘这个工作岗位临时学的,这次应聘也是私下托人情录取的,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录用条件。但是公司考虑到谢某的现实情况,协商调换工作岗位,让她到库房打包,但是谢某认为自己合同约定的机器操作工,不同意调换。于是在2000年6月公司向谢某发出了基础劳动合同通知。谢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5年的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岗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示】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劳动者存在过错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或者是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下赋予单位的权利。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不予经济补偿。
案例一,虽然单位《员工守则》规定了上班时间打游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蔡小姐存在过错,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有单方解除权。但我们认真分析,会看到,第一次单位要发放书面通知给蔡小姐,第二次发现也要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要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同时办理档案、社保等的转移手续。条件具备,但程序不合法。
案例二,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关系。首先,谢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犯错误,并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其次,在录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根本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欺骗用人单位,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公司依据人性化的原则与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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