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受贿犯罪扼制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1-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受贿犯罪的概念、特征及量刑

(一)受贿犯罪的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此外,刑法第338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提供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拖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拖人财物的斡旋受贿行为,也以受贿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二)受贿犯罪的特征

1、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具备受贿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党的各级机关中对于干部的管理、提拔、任用负责和具有影响的人员;(2)务级人大常委会以及政协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3)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掌握某些行政权力、财物权力的工作人员;(4)各级司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司法工作人员;军队中各级军官、管理人员;(5)各国有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和掌握某些管理、人事、生产、供销权力的工作人员;(6)各国有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和信货、保险等业务机构的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7)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组织、领导人员、财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业务活动责任人员;(8)其他国有公共设施、机构的管理、经营人员;(9)军队中的各级军官、管理人员;(10)各合资、合作企业中掌握某些管理、人事、生产、供销权力的工作人员;(11)基层村(居)民委会组织人员和党组织成员依法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索取、收受贿赂,而故意实施。构成受贿罪的主观因素包括受贿的目的、动机和受贿的故意:(1)受贿罪的目的是利用职权聚敛财物为目的;(2)受贿罪的动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机对于受贿行为手段与严重程度具有重要影响;二是动机对于量刑具有重要影响;(3)受贿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受贿行为会对国家、社会和群众的利益发生危害的结果,而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

3、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受贿的行为条件、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行为的结果:(1)受贿罪的行为条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一是利用本人所担任职务的便利;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受贿罪的行为方式由作为构成,即行为人通过索取、收受、接受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以及翰旋收受等方式获取他人的贿赂;(3)受贿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财物。

(三)受贿犯罪的量刑

1、受贿数额与量刑

(1)收受贿赂的数额计算

关于受贿罪的数额计算,主要是指收受物品的折价问题。收受金钱的,除外币,不存在折价。外币的折价应该以收受时的国家公布的外汇买入价计算,既不能以发案时或者折价时的价格计算,也不能以当时的国家出价或者黑市价计算。收受物品的折价,应与物品的来源和收受时的价格相联系。所谓收受时的价格,是指收受该物品当时的价格,一般是一个时期价格,而不是具体指某年某月某日的价格。如果不能确定当时价格的,应以扣押物品时和价格计算。如果是没有收受时间依据可查的物品,也可以请工商物价部门进行估价。如果被告人一方对于计算的价格有疑义,且所提出的疑义又有合理理由,也可以请当地工商物价部门进行估价。

(2)个人受贿10万元的计算

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人民币,立法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其一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量刑

个人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立法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其一是处5万元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量刑或者行政处罚

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立法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其一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立法还规定了对于受贿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案件,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还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予以非刑罚处置。

(5)受贿不满5000元的量刑或者行政处罚

受贿不满5000元的,立法规定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前者是刑事处罚;后者是行政处分。

2、受贿情节与量刑

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刑罚的规定中,在规定以数额为基础的量刑中,又特别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情节较轻”,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理解与执行,应用于受贿罪的量刑中,下面分别讨论:

(1)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383条在两个地方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一是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见,情节特别严重,是这两个量刑档次中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量刑依据。实践中如何理解受贿罪怀念节严重的含义,把握正确的界限,事关重大。

(2)情节严重

刑法第383条第四款规定,犯罪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情节严重”是本量刑档次中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据。

(3)情节较重

刑法第383条第五款规定了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在本量刑档次内,是罪与非罪的依据。

二、目前我国受贿犯罪现状之分析

(一)犯罪特点

1、高级别和高学历的犯罪分子越来越多

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级别并不高,中高级的领导干部的发案率极低,但到了90年代就有所不同,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级别越来越高,中高级的领导干部犯罪不断增加。高学历、高智商的犯罪分子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并熟悉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实施犯罪前总是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方式和手段,力图隐瞒犯罪行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作案后又积极掩饰犯罪行为,案发后。犯罪分子也不肯轻易低头认罪,而是百般狡辩抵赖,或者避重就轻,并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

2、高科技的犯罪手段不断上升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现代化高科技的犯罪手段。犯罪分子甚至运用微电子技术、光导通信技术等高科技的手段作案,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在经济领域,犯罪分子常常利用现代的结算工具和方式将公款占为己有。常见的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修改电脑数据进行经济犯罪活动。

3、贪污贿赂犯罪的领域不断扩大

贪污贿赂犯罪从传统的经济领域向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全面渗透,甚至还向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蔓延。一些过去被人们认为“清水衙门”的部门,如今也出现贪污贿赂犯罪现象。

4、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时,其涉案财物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

(二)打击情况

目前,贿赂犯罪情况日益突出,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隐藏着受贿等贪利型犯罪。要想遏制和减少受贿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我国现在已经着手打击贿赂犯罪的力度,如:

1、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韦泽芳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没收退还的赃款人民币6万元,上交国库。

2、原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常征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殿武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4、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受贿罪无期徒刑

5、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东莞市委书记欧阳德受贿罪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6、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其耀受贿一案

7、为“远华”走私充当“保护伞”李纪周受贿被判死缓

8、原北京市政协副主席黄纪诚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9、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李效时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10、贪污受贿41万余元太白县原交通局长被判12年

然而,虽然我国的反腐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要想从根本上扼制腐败,尚需时日,因此我们必须探究受贿犯罪的原因,寻找出遏制腐败的有效对策,才能从根本上扼制受贿犯罪。

(三)未能根本扼制犯罪的原因

1、内因

内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很容易理解,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不高,素养差,追求享乐,贪图名利,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随时随地都会有的;同样,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高,素养好,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我国目前,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贿和受贿罪为例,行贿人为办成事,往往认为给受贿人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贿人为他人办成事以后,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往往也认为正常,属礼尚往来。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还不知道,反而认为正常,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




2、外因

外因,即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良社会风气。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小事、大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等等,要想办成,大都得出点儿“血”。其实,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风气,可以说,大家都深恶痛绝,因为我们大家都有求人办事的时候。

(2)国家公职人员收入普遍不高。目前,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而社会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则收入偏高或很高,且有时出手大方,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应付工作,失职渎职。

(3)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因素。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减少各种职务犯罪产生的机会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疏于或不到位的监督管理很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平时我们所说“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中的“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它也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

(4)执法因素。反腐败这么多年了,腐败不止,惩治职务犯罪这么多年了,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原因何在?我认为除了上述因素以外,执法更是其中一关键因素。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职务犯罪分子更是如此,他们往往认为,凭借其构筑的关系网,犯了罪即使被发现也能摆平而逍遥法外。这是目前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敢于顶风作案,大肆敛财,失职渎职的心理基础,在这一心理基础支配下,他们敢于以身试法,敢于肆无忌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是助长职务犯罪的催化剂。

三、扼制受贿罪的立法及司法建议

(一)立法建议

1、加大打击贿赂犯罪的力度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独立规定为一章,科学地确立其罪名、罪状和法定刑,共用15个条款规定13个罪名,形成了完整的反贪法律体系。

(1)坚决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的犯罪案件。

(2)依法严惩,严禁重罪轻判和有罪不判。

(3)建立权威高效的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

2、建立和健全廉政监督制约机制

要防止以权谋私和权力腐败,不仅要有一套完整的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还要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1)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是防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一剂良方,是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和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

(2)健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申报收入的对象、申报收入的内容以及程序和申报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收入的后果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该规定只是中央政策性的文件,而不是国家法律,其权威性有限,还有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如申报对象的范围狭窄,仅仅限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而没有包括一般的国家公职人员;申报范围仅限于工资收入而未包括全部财产。

(3)进一步完善“离任审计制度”

(4)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那些应该用市场机制运作代替行政审批的。

3、建立和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制度,全面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整体素质

(1)建立和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制度

(2)、全面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司法建议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建立民主制度首先有赖于建立中共党内民主制度,因而需要进一步强化中共党内上下相互双向民主监督制度。  

2、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民主决策,可以大大缩小政府腐败范围,有效控制政府体系中的系统性腐败。 

3、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保证依法执法,使司法体系拥有独立机构、独立编制、独立经费来源,并独立执法。 

4、加强国家审计监督功能,提高审计体系的效率。 

5、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减少腐败机会。大幅度增加腐败的各种成本,明显提高廉政、廉洁收益,使腐败行为"高风险低收益",这是防治公务员腐败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

职责廉洁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国家及国家工作人员从业的宗旨。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是旧社会遗留的社会现象。尽管从总的讲受贿犯罪分子极少数,但其腐蚀性大、“传染”快,严重破坏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民群众对受贿犯罪行为深恶痛绝,我们的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不仅从思想上加强教育,同时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在多条战线上开展反腐倡廉活动,而且通过立法不断修改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罪的法律规定,严厉惩处了一在批贿赂犯罪分子,确保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参考书目:

(1)《贪污贿赂罪》

(2)《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

 

作者:张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