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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朋友借车出事故 车主、肇事人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1-10-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1127江西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彭志根、欧阳姝连带赔偿原告邱发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及伤残赔偿金共计16320元,被告旷新生不承担责任。
    2006315,旷新生持相关证件在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了车牌号为赣D62172小型汽车的所有权。2007531旷新生将自己的赣D62172小型汽车转让给了欧阳姝(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812彭志根向欧阳姝借用该车。当日1830分许,彭志根无证驾驶该车从洋溪返回县城,行至吉莲线75KM+950m路段时,将正在公路右侧行走的邱发明撞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驾驶人彭志根无证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发明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邱发明住院治疗43天,花费医疗费5811元,交通费30元,鉴定费400,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彭志根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且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欧阳姝未查看驾驶验证,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未尽监管义务造成事故,应当与驾驶有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旷新生在事故发生前已将机动车转让给了被告欧阳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原车主对已交付的机动车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旷新生不应对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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