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保定专业律师: 公司重组不动产转让是否缴税

发布日期:2011-11-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问:我是一家国有企业,近期我们单位可能要被另外一家大公司兼并,请问我们单位被兼并后,单位厂房这些需要不需要缴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公告自201110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该公告的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