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诉讼离婚时,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11-09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认为感情已经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