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行拆迁安置补助新标准 “假离婚”无补偿
发布日期:2011-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昨天,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住房困难户(含自建房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作了新修改,“假离婚”方式等混淆拆迁困难补助的政策界限将不再能得到拆迁困难补助。
按去年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且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户,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新出台的文件明确规定:
第一,凡属被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不适用此规定: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因婚姻、继承等原因办理房屋分割或析产;办理房屋租赁分户;其他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情形。
第二,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居民,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是,凡属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户籍分户、析产、离婚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自建房住户,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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