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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应采取的对策

发布日期:2011-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 文 摘 要

在当代中国,社会治安和腐败问题,一直是国人关注的焦点,而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表现形成之一,却未得到有效遏制,且有多发之势,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极大地毒害了社会风气,影响廉政勤政,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转变过程中,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上的制度性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贿赂犯罪在表现形式上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反腐败斗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了。为了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有效地同贿赂犯罪做坚决的斗争,笔者针对贿赂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浅显的分析,以期对预防贿赂犯罪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新特点 对策


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腐败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且有多发之势。如某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自侦案件中,贿赂犯罪约占案件总数的37%。仅2002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的不满35周岁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7331人①。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即由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上的制度性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在已制定的法律中,有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的法律之间有衔接,有的不具体,不详细,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保证其贯彻实施②;市场经济发育不足,权力继续过多地介入市场。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反映到精神生活来,容易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为主义;一些地方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抓物质文明和经济建设的一手硬,抓精神文明和反腐败斗争的一手软的片面倾向,等等,这些因素,为贿赂犯罪等腐败活动提供了舞台。
一方面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贿赂犯罪在表现形式上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反腐败斗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了。为了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有效地同贿赂犯罪做坚决的斗争,现就贿赂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及采取的对策进行浅显的分析。
一、新时期贿赂犯罪的发展的新特点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搜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搜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③。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④。此外,贿赂犯罪还包括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单位受贿和介绍贿赂等。上述刑法条款的制订,对打击贿赂犯罪无疑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公共权力热点的变化,贿赂犯罪的特点出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权力热点部门,经济热点部门和权力的集中点成为贿赂犯罪的重灾区
一是直接掌握计划、调配和审批权的经济管理部门。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在经济加速发展时期,资源供求矛盾比较突出,而这些部门对于许多产销要素的配置,如资金的划拨、项目的审批立项、配额的分配、公司上市融资等,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展开的竞争十分激烈,纷纷使出浑身解数。以求达到其目的,在各种手段中,贿赂成为首选的手段。如:刑台市土地管理局原局长赵志田在审批刑台市天安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申报手续过程中受贿款物计5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二是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土地、规划、交通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经济法律法规颁布实施,这些部门作为市场竞争“球赛”中的“裁判员”和“巡边员”,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活动,并有着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将收买目标转向这一领域。如:河北省原国税局局长李真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676万元,美元16万元,贪污2769万元,被判处死刑。
三是建设工程发包领域。经济结构转轨,特别是农业人口大量转入基本建设战线,加剧了建筑业“僧多粥少”的局面。各种经济成分的工程队为了得到施工任务,除了公开投标、竞标外,不得不靠金钱开路,搞私下交易。许多握有工程发包权的行政官员或工程项目经理成为行贿者寻猎的对象。投标制度的广泛实施,这一领域的行受贿行为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一些行贿人已把行贿目标盯上了招标过程中的评标为员。
四是组织人事领域。为了保障选拔干部的公正性。中央陆续颁布了一些干部选拔方面的规定和程序,如经过组织部门考察、要征求群众和干部的意见,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真正执行,使干部提拔任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要领导者的个人意志。这种弊病,一方面演出了丑态百出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风,另一方面,某些下级官员自恃上面有“后台”,便在下面大肆贪污受贿、胡作非为。因为他已“买”通了上面的领导,下面的干部群众虽然有意见,但也无可奈何。如: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秘书长甘维仁为了达到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的目的,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先后向成克杰行贿27万元,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五是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投资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由于这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刚刚起步,尚不成熟。如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行为受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制约;投资市场审批程序的多元化和管理的多头化;社会服务机构的收费透明度差,服务带有明显的依附行业权力的色彩等,使贿赂犯罪开始出现并呈上升势头。
2.市场经济的发展使金钱的作用和诱惑力进一步增大,“拜金主义、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金钱既是行贿者的“武器”,也是行贿者追求的主要目的。
80年代中期以前,行、受贿犯罪的主要表现是利用职权“走后门”招工提干、升学、参军、分房、调动工作,农转非等。行贿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受贿者收受的主要是实用消费品,收现金的较少。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货币化程度的加深,情况发生了变化。
首先,行贿方的目的已不仅限于解决具体问题,而赚钱、买权方面的目的日益凸显出来。由于对权力、金钱的追求无止境,这种情况使行贿人由一次性、偶然性的行贿逐渐发展到连续性、必然性的行贿,使贿赂犯罪呈现一种内在的加速发展趋势。
其次,随着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和地方政府领导人发展经济的政绩意识增强,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国家机关开始加入行贿者的行列之中,出现了“公贿”现象。由于“公贿”具有相对更加雄厚的经济基础,对行贿行情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贿赂由以实物形态为主向以货币形态为主转变,并且金额越来越大,由起初的成百上千发展到成千上万,现在一次送几万、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已不罕见。
3.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贿赂的表现形式更加隐蔽
除了传统的第三人在场不收,生人送的不收,单位送的不收(担心有账查),收钱不收物外,行受贿犯罪正在向更加隐蔽化、策略化的方向发展。
一是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如有的借逢年过节或领导干部出国、住院、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度的零花钱、压岁钱、礼金,有的领导干部在收受了这些“大礼”后,还给对方一份“小礼”,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以奖金、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以借贷为名,行贿受贿双方心照不宣,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有的故意设好牌局,在打牌赌博时故意输给对方。
二是由即时投机型向长期投资型转变。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即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像。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至少是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贿赂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三是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由于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的对象仅限于财物。有的行受贿双方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利用对方的人性弱点,采用性贿赂。像轰动全国的远华走私案首犯赖昌星,斥巨资建立“红楼”,投地方官员所好,有许多政府要员就是在“红楼”里倒在了红楼“小姐”的石榴裙下,成为赖昌星大肆走私使用的“工具”。
四是有的受贿人很善于包装自己,掩饰罪行。如以小掩大,平时大肆作案,在反腐败风头紧时收敛一下,或者故意做几件所谓拒礼拒贿,廉洁从政,不论亲疏远近均按章办事的“事迹”,并大肆宣扬,博取廉政之名;有的虽然已通过受贿积聚巨额家财,但公开场合总是衣食俭朴,绝不铺张露富;有的自己利用职权为他人办事,而由家人收钱,一旦案发,便以自己不知情搪塞。
五是对贿赂所得利益的掩盖形式由直接形态向洗钱活动发展。如实行“一家两制”,一人从政,一人下海经商办企业,不论经商赚钱与否,均把受贿所得说成是经商营利;或者购买股票债券,把受贿所得说成是炒股所赚等。
4、窝案、串案突出,跨国跨地区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权力的分解、监督,办一件事往往要经过许多部门和人员。为了顺利过关就要向所有关卡的人员“打点”;同样,某个接受贿赂者要给对方办成明显违规的事,也必须在机关内部上下疏通,打通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默契关系。在那些主要领导大搞腐败的地方和单位,往往会带坏一个地方、单位的风气,形成“你捞我也捞”。还有,组织人事工作中的腐败行为,使那些靠行贿买得一官半职的人,也必然上行下效,利用手中之权大肆受贿、贪污。如:原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总经理秦瑞歧等多人窝案串案,秦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47.3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69.2万元,被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另外,大市场的形成,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使贿赂犯罪也越来越呈现出跨地区甚至跨越边境国界的发展趋势,有的一个案子涉及数省数十个地市,有的行贿人、证人是境外人士,有的行贿地点在境外,有的则是犯罪分子将受贿所得转移到境外,或犯罪后潜逃境外。



二、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的对策
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之后,法制建设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更加紧迫,党的十五大强调“坚持有法可依,不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⑤。江泽民同志认为,“惩治腐败,要努力加大从源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⑥。贿赂犯罪作为腐败问题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必须进行有效治理,而遏制贿赂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如严厉打击已经暴露的贿赂犯罪,增强威慑效应;逐步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薪金福利待遇,实行高薪养廉;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筑牢内心防线;深化体制改革,堵塞犯罪漏洞,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等等,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才能收到好的效果。检察机关主要要立足职能,加大打击力度,加强预防工作。当前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1.针对贿赂犯罪总是相对集中于权力热点部位的特点,适时调整打击重点,努力遏制犯罪的高发势头。把打击的锋芒始终指向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增强威慑效应,扩大办案效果。当前,查办贿赂案件的重点,一是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发生的大案要案;二是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土地批租转租、国有企业改制、公司上市、项目投资、组织人事工作、企业产供销等环节领域发生的贿赂案件;三是向多人、多次行贿,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不法利益而行贿,或者因为行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恶劣影响的行贿犯罪。同时,把握规律特点,注意根据形势的变化,围绕党和国家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和战略部署的实施,如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入世贸组织、西部大开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分析研究贿赂犯罪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做到露头就打,决不让犯罪形成蔓延之势。
2.针对贿赂犯罪越来越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的特点,一是要紧紧依靠群众,大力加强举报工作。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结果反馈制度,切实做好举报保密工作,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严厉打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案件,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二是要大力加强反贪情报工作,变被动等案为主动出击,通过深人群众调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专门手段等方法广泛收集案源信息、社情信息及其它涉案信息,增强发现揭露犯罪的能力,掌握工作主动权;三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如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法院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案件线索移交制度等;四是要逐步增加对侦查工作的科技投入,加大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把运用谋略办案与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结合起来。
3.针对贿赂犯罪窝串案突出,跨地区、跨国境案件日益增多的特点,一是要加强以侦查指挥和侦查协作为核心内容的反贪侦查机制建设,通过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加强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作用,提高检察机关整体侦查水平和作战能力;二是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如订立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反贪污贿赂专门司法协助条约,建立反贪污贿赂国际协调机构,广泛组织国际反贪侦查交流等。当前,尤其应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个案调查中迫切需要国际协作的取证、追赃、追捕罪犯等问题,达成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协助协议;三是要增强侦查意识,深挖案中案。
4.针对打击具有滞后性、被动性的特点,大力加强对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一是要积极研究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科学预测贿赂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积极参与全国性或者地方性立法活动和重大政策出台前的前期论证,分析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努力从体制、机制、法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研究防范对策,提出完善立法和落实配套措施的建议;二是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亡羊补牢,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三是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通过举办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提高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行,增强自律性和免疫力;四是理顺协调监督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如在重大工程招投标,招收公务员等方面,有利于防止发生贿赂犯罪问题。
5.针对“拜金主义、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扭曲的世界观,加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政治教育。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教育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甘于清贫,要时刻铭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大力弘扬廉洁从政的先进典型,用正反两个方面的例子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合法赚钱,抵御诱惑,敢于拒贿,只有守住拒贿的堤坎,行贿也就没有了市场。
6.进一步完善立法,堵塞立法上存在的漏洞,理顺执法机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实体法看,刑法规定行受贿的对象仅限于财物,而对那些以非财产性利益为贿赂内容的行为难以定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也给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从程序法看,法律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手段不够,一些侦查职务犯罪的必要侦查手段,如秘密调查,特别调查等,检察机关都无权行使。从法律上讲,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只能依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但在实践中,由于对依法办案和坚持地方党委领导关系认识不清,认为不向地方党委请示汇报,不经地方党委同意初查立案就是不坚持党的领导,立案向党委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初查,这对于争取党委的支持是好事,但却不利于检察机关放开初查,依法大胆立案。从司法体
制上看,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其难以抗拒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难以落到实处。这些都对检察机关加大打击贿赂犯罪的力度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从长远看,要把加大打击力度落到实处,就必须完善法律规范,理顺司法体制,强化侦查手段,健全侦查机制。



注释
①《检察日报》2003年9月16日第5版
②《民主与法制》2003年第6期32页
③《刑法学》主编:陈兴良 2002年10月出版692页
④《刑法学》主编:陈兴良 2002年10月出版694页
⑤《十五大报告》
⑥《理论学习与实践》2004年7月出版 181页


参考文献资料
①《检察日报》2003年9月16日第5版
②《民主与法制》2003年第6期32页
③《刑法学》主编:陈兴良 2002年10月出版692页
④《刑法学》主编:陈兴良 2002年10月出版694页
⑤《十五大报告》
⑥《理论学习与实践》2004年7月出版 181页

 

 

作者: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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