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为何不保虚拟财产?
发布日期:2011-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去年底,19名成都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中明确提出,“我国制定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并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
在韩国,法律虽然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但是,由于用户因法律不承认虚拟财产而导致利益受到侵害后无法补救,促使韩国有关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虚拟交易,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虚拟交易也受法律保护。韩国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盛大借韩国游戏发中国玩家的财,偏偏不像韩国那样承认虚拟财产,而且美其名曰:“网络游戏运营商出售的是时间和服务,而不是虚拟物品的现实财产。”
盛大绞尽脑汁算计玩家口袋里面的钱,竟然视虚拟财产如同儿戏,岂不是太伤玩家的心了!
现在再回过头来,再说虚拟财产投保。因为有盛大提供的不支持投保的诸多理由,保险公司拒绝玩家投保,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
其实不然。华泰保险公司财产险部的罗江天认为,只有当网络的安全性很好,保险公司能够通过技术了解并控制网络风险时,虚拟财产才可能投保。
也就是说,虚拟财产不是不能投保,前提是“通过技术了解并控制网络风险”。试问,作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盛大有没有责任提供网络安全(服务器和系统的安全)?有没有能力控制网络风险?如果没有,盛大岂不等于是买空卖空?
去年,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已达20亿的规模,并以年均50%的速度快速增长,预计2004年增长73.8%,达到32.5亿元市场规模,2006年达到70.4亿元,网络游戏市场方兴未艾。
既然国家支持并扶持网络游戏产业,那么,保护虚拟财产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法律课题。一项调查显示,93.5%的网民认为虚拟财产归属应当归游戏玩家所有;95.8%的网民认为虚拟物品应受法律保护。
北京法官李东民认为,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耗费了网民的金钱和时间,是他们的劳动成果,“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可以认为是个人私有财产范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应当相信,法律总有一天会给虚拟财产一个公正的“界定”,如果运营商视玩家的利益于不顾,无疑是在挖自己的墙脚。网络游戏虽是一个虚拟世界,但运营商如船,玩家如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相关法律问题
-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后,被告是否还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个回答15
- 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 4个回答0
- 民营财产保险公司因员工休长病假的劳动争议 1个回答20
- 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变更后,为何保险公司还要扣除高额的手续费? 3个回答0
- 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吗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董化俊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兴山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 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的理解——最高法院裁定顶盛公司诉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内河船舶保险纠纷申诉案
- 保险公司为何无需承担雇主责任
- 张一慧诉蒋文、都邦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杨洪芝等诉张道全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保险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为何由保险公司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 雇员忠诚保险的法律适用——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 浅析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A银行城中支行诉中国B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保证保险纠纷案
- 无证驾车致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可拒赔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