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限人自由 要债不成反入罪
发布日期:2011-11-21 作者:110网律师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姚某、胡某因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6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为向施某讨要欠款,伙同被告人胡某将施某从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门口带走,后先后将其带至董浜镇徐市菜市场旁棋牌室、徐市菜市场旁某办公室、碧溪镇周泾口某茶馆等地进行看管,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向其讨要欠款,期间对其进行殴打、让其下跪。6月22日11时许施某逃脱,姚某、胡某发现后又将其找到,并再次对其进行殴打。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于当日13时许至现场将姚某、胡某抓获。经法医学鉴定,施某所受损伤属人体轻微伤。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姚某、胡某犯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服法,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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